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記者余曉潔、胡浩)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于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表示,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被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所以,此次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補充總量控制制度。
草案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公平、科學、合理原則,研究提出國家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分配意見,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和本行政區域需要,分解落實指標,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草案,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方政府應當確定該重點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及控制指標,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環境質量標準。
草案強調,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和地區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通過實施的。近年來,社會各方面對修改這部法律的呼聲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