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胡浩、余曉潔)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相應完善了企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責任制度。
草案修改時著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同時明確企業不僅要對減少排放污染物負責,也要對排放污染物對公共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包括企業負責人的環保責任制度和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的機制;依照有關水、大氣、固體廢物、環境噪聲、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法律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草案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數據。同時,草案規范了關于限期治理的規定,補充了企業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限期治理計劃,接受政府監督的內容。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排放污染物申報和征繳費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對環境的危害程度征繳費用,征繳費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有關法律制定。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表示,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為此,草案增加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條款,并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