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21條 二維碼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保密義務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處理專利申請或請求時應當遵守的基本準則作了規定,即“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法定準則。這一款規定是2000年修改專利法時增加的內容。當時有意見提出,專利行政部門對一些專利申請的審批時間過長,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一些專利復審請求作出決定的時間過長,這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不利于保護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利益,不利于及時處理專利權糾紛。建議在專利法中對專利申請的審批及對復審請求作出決定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也有意見認為,目前對專利審批和復審中存在處理時間過長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此也十分重視,正在采取多項措施加以解決,并已取得明顯成效。但在專利法中規定具體的審查時限,則應慎重。目前各國尚無在法律中規定專利審查時限的先例。常委會對這兩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后認為,在專利法中還難以對專利審批和專利復審的時限作出具體規定,但是應當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處理專利申請或復審請求時,在保證客觀、公正、準確的前提下,做到“及時”,將其作為專利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責,由專利行政部門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工作中具體落實。因此,形成了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的這一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努力改進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增加審查力量,進一步提高審查人員素質,保證審查質量,盡可能縮短審查時間。 二、本條第二款內容是這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的內容。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以使社會公眾及時了解相關專利信息。 三、在專利申請依法公布前,專利申請的內容屬于申請人的技術秘密,負責處理專利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有可能在專利申請公布前了解專利申請內容的人員,都應在專利申請公布前,對專利申請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否則,勢必給專利申請人造成損失,使專利申請人認為沒有安全感而不愿意申請專利,同時也會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為此,本條第三款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專利申請的保密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