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20條 二維碼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釋義】本條是關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規定,以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適用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是: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這一規定包括三層含義,首先,保密審查的范圍限于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包括外觀設計;且該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在中國完成的,不論其是由申請人完成的,還是由他人完成后轉讓給申請人的。其次,申請保密審查的主體是準備將上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再次,申請人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前,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這次修改前的專利法對保密審查的規定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托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這一規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主體僅限于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包括外國的單位或者個人,范圍過窄;二是將發明創造的范圍限于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自己在國內完成并申請外國專利的情形,不涉及接受轉讓該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內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作為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情形。三是只規定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但未規定時間限制,使申請人在向中國申請專利后即可向外國申請專利,達不到通過要求先向中國申請專利而對其專利申請進行保密審查的目的。同時,這一規定要求必須向中國申請專利,對申請人選擇在哪國申請專利的權利作了不必要的限制。為此,這次修改專利法對這條內容作了修改和完善。考慮到外觀設計一般不涉及國家安全等保密問題,因此,本條未規定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保密審查。 2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為了方便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應當對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作出規定。考慮到實踐中情況不同,比如有的申請人可能先向中國申請專利,經過保密審查后再向外國申請專利;有的申請人可能不向中國申請專利,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而專門提出保密審查,因而保密審查的程序等應當各有不同。為此,本條授權國務院對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作出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在提出專利國際申請時,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關于保密審查的規定。專利國際申請是1970年締結的《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所建立的一項制度,其宗旨在于簡化專利申請人需要向多國申請專利時的手續。申請人根據該條約,可以在本國專利局用一種語言按照統一的格式,提出一個在各指定國都產生正規效力的國際申請,從而避免因需要分別在各國提出專利申請而造成的許多不便和大量的時間耗費。同時,在專利國際申請進入國內階段后,各國專利審批機關可以收到國際申請文件的譯本、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這就大大減少了有關國家專利審批機關的檢索和審查工作量,從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對于沒有技術或者經濟力量進行檢索或者審查的國家,可以依賴國際檢索單位的檢索結果進行審查,在客觀上促進了各國專利機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適用。根據本款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適用法律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這里講的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于1994年加入的《專利合作條約》,中國專利局是《專利合作條約》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應申請人的申請,可能成為《專利合作條約》所稱的指定局或者選定局。(2)本法,即我國的專利法。(3)國務院有關處理專利國際申請的具體規定。 四、本條第四款對違反第一款的行為規定了法律后果,即對未依法申請保密審查而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其后又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