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19條 二維碼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代理,以及對專利代理機構基本執業準則的規定。 一、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的行為。專利制度的復雜性決定了專利代理產生和存在的必然性。從專利申請、審查到批準,手續復雜,格式嚴謹,專業性強,一般人難以完全掌握,可能會影響專利權的獲得和保護,這就客觀上要求有一批經過嚴格訓練,精通技術、法律、經濟的專門人才幫助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處理專利事務。目前不少國家的專利法中都有關于專利代理的規定。我國專利法也在本條對專利代理問題作了規定。 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對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委托代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委托代理問題作了規定。 1.考慮到各國專利法規定的申請本國專利及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國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我國專利法律的各項規定難以完全了解,對于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需要在我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由我國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既可以為有關外國當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國專利管理機關及時、準確地處理這類專利事務,包括在我國專利管理機關與外國當事人之間進行有關文件、資料的交換、送達等。為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這次修改前的專利法規定,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若干家涉外代理機構從事這項業務。這次修改,對應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規定是“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即允許所有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接外國單位或者個人向中國申請專利的有關業務。這樣規定使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對代理人的選擇范圍更大了。 2.考慮到國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條件熟悉我國專利法律的各項規定,有些單位或者個人有能力也愿意自己直接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而有些單位或者個人也可能沒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自己直接辦理,而愿意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這兩種情況都應當允許。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當然也可以不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而由自己直接辦理。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基本執業準則。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專利代理機構為委托人辦理專利事務,必須遵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最基本的要求。 2.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專利代理機構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代為辦理專利事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專利代理機構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委托代理的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的調整。專利代理機構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授權辦理有關專利事務,其在委托權限內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專利代理機構不按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的,屬于無權代理或者越權代理,其行為的后果應由專利代理機構自行承擔。 3.專利代理機構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過程中,會了解到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專利代理機構對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此外,本條第三款還規定,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已頒布了《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