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16條 二維碼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的規定。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根據這一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該單位是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授予專利權人的一切權利。但是,發明創造從根本上來說,是發明人、設計人智力活動的成果。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知識、智慧以及辛勤的勞動,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雖然不能享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但對其智力勞動,應當給予相應的回報,這有利于發揮個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因此,本條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單位應當給予獎勵;在專利實施后,根據實施情況,給予合理的報酬。這里講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以及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依照本條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不管其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有沒有實施,有沒有創造出經濟效益,都應當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在發明創造專利實施以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根據該發明創造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這里所說的“經濟效益”, 來源: 法律教育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