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釋義:第17條 二維碼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識權的規定。 一、發明人、設計人的署名權 1.署名權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通過行使署名權,可以讓社會了解誰是該項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這體現了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肯定和尊重。同時,根據本法第六條第二款關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的規定,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也是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歸屬的依據。對于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并不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但本法仍然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的權利,以表明其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智力勞動的成果予以肯定,可以激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執行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時,確定給予獎勵和給付報酬的對象的依據。 署名權是一種精神權利,屬于人身權的一種,同其他權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專有性,也稱排他性,是指署名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讓與性,即署名權是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身不可分離的,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變化無關,即使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轉讓了,受讓人也不享有署名權。另一方面,署名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2.署名權是法律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不能以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在專利文件中署名,而認為其不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識權 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識權,是指專利權人在自己的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專利標識是表明該產品是專利產品的標志,通常是標明“專利”或者“中國專利”以及專利號。專利號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的序號。專利權人行使標識權,在自己的專利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一方面可以起到宣傳的作用,表明自己的產品是獲得專利權的產品,從而增加消費者對該產品的信賴,以增強該產品的競爭能力,擴大產品的銷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該產品是專利產品,具有專利權,是受到專利法保護的,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隨意實施。 三、有些國家是把權利人在專利產品上標明專利標識作為一項義務來規定的,專利權人如果未在其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標識,他人實施該專利不作為侵犯專利權,權利人不能要求賠償。這樣規定,對便于公眾認識專利產品,簡化對專利侵權的認定和取證工作,確有一定作用。但是,這一規定有時很難操作,有些專利產品,如小的零件、散裝的、粉狀的產品,就很難在其上標明專利標識。因此,我國專利法把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規定為專利權人的一項權利,專利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專利權人未在其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并不意味著權利人放棄專利保護,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該專利的,一樣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不能以產品上沒有專利標識,不知其為專利產品為理由,要求免除其侵權責任。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