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民個人的公益訴訟權 二維碼
作者:蘇勝利 河海大學法學院蘇勝利近日撰文指出,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公益訴訟條款,將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限制在“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徹底改變了我國公益訴訟無法可依的狀態,使該項制度邁出實質性、跨越性的一步。 然而,學界對于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討論中,普遍認為公民個人應當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能夠充分激發公民個人維護環境公益的熱情,是對這種公益心的充分肯定。其次,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可能面臨許多自身無法克服的困境,而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能夠有效克服這些困境。再次,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也是國外公益訴訟的一般做法。 但是,公民不能提起公益訴訟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作為一種新的、重要的公眾參與形式,公益訴訟在國外獲得蓬勃發展,并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國,與理論界的呼吁相比,相關實踐進展不大。盡管有數個嘗試性的訴訟,但不成氣候。總體上看,公益訴訟在我國仍然是個新事物,經驗依然不足。暫不將公民個人作為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應當贏得公眾的理解。 其實,公民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訴訟,并不意味著公民個人維護公益的道路是不通的。從另外一個側面來思考,也有助于民間公益組織的發展,促進社會力量的成長壯大。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