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高科技手段走進民事訴訟 二維碼
《民事訴訟法》新修改亮點之一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除了更加體現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之外,還能夠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特別是日益發展的高科技手段被以法律的形式引入民事訴訟,更加體現高科技手段給民事訴訟帶來的便捷和高效。 一、電子數據被列入民事訴訟證據范圍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民事權利的表現形式、轉讓方式等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特別是電子銀行、網上購物、網絡服務等與我們生產、生活和流通領域息息相關的新型交易模式被不斷采用。民事訴訟要想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首先就要承認高科技手段下的一些證據表現形式。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就將電子數據列入民事訴訟證據范圍。該法在證據一章的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證據包括:……(五)電子數據;……”。從該項規定來看,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形式寫入民事訴訟法,作為八種民事訴訟證據之一,屬于合法的證據形式。 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標的物自身即為電子數據,如軟件著作權糾紛、網絡系統維護服務糾紛等。要注意的是,該種糾紛中,沒有真正的有形物的轉移,取得網絡通行權利憑證或者從網絡直接下載所需要的電子數據資料即為交易成功。也就是在法律上承認網絡通行憑證以及網絡下載資料的物化性,具有與有形物同樣的物的特性,可以作為交易對象。2、電子數據被用作交易方式。《合同法》第十一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做出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主要涉及的領域有網絡購物合同、網絡銀行服務合同等涉及電子合同糾紛等。3、其他證據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當事人的某些活動是被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固定并表現出來,諸如上網記錄、手機通話記錄和短信收發記錄等。 二、遠程傳輸手段走進民事訴訟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從此項規定來看,只要有合法的理由,可以通過電子傳輸等高科技手段實現證據的傳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遠程傳輸手段作為證人證言的合法取得手段,有以下突破和好處:1、遠程傳輸手段可以解決書面證言的不直觀問題。一般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對書面證人證言都是持不信任和否定態度的,怎覺得是當事人和證人之間私下串通。使用遠程傳輸手段,可以消除當事人的這一顧慮心理,解決未到庭證人證言的直觀性問題。2、遠程傳輸手段可以很好地解決證人證言取得的高效性問題。遠程傳輸手段被法律許可運用到證人證言這一民事證據的傳輸方式中來,我們可以及時取得異地的證人給案件帶來的有價值的證據,提高了證據取得的效率。3、節約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的投入。試想想,以前對待遠距離的證人的取證過程多么的艱難,不外乎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證人所在地取證,浪費了社會資源,但帶回來的書面證言或者律師調查筆錄還被對方當事人質疑,有的還因證人未到庭,對方當事人拒絕質證,有的甚至是費了好大勁才取得的證據,最后還沒有被采納。二是當事人申請法官調查取證。這種情況下,雖然法官能夠得到直觀的證人證言,但也要花費一定的經費和精力,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使用遠程傳輸手段的過程中,我們也不要拘泥于庭審現場當庭作證。因為遠程傳輸手段受證人自身情況、傳輸設備等客觀條件的限制。諸如證人在開庭期間無法在傳輸設備的另一端等待作證,或者就不愿意等待,還有的庭審現場就沒有遠程傳輸設備等,因此,該種方法可以變通使用。1、庭前傳輸證據。在約好證人并確定確切的作證時間后,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知到法院,使用傳輸設備和攝錄設備,提前對證人證言進行現場固定,也可以對證人發問,實現庭前取證。2、傳輸證人自行制作視頻證言。證人無法在適當時間直接視頻作證,可以請證人自行制作好視頻影音資料,通過電子傳輸手段傳輸,以達到作證的目的。3、盡量讓傳輸手段的多樣化。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增加此條規定,目的就是提高取證的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盡可能多的采用現代技術手段,可以通過遠程視頻作證、使用電話通話作證、聊天平臺參與庭審作證等。 三、送達過程借助高科技手段 為了解決送達難,使得送達裁判文書更加便捷高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增加了兩種形式的送達方式。一是視聽資料在留置送達過程中的可證明性。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我們知道,未修訂前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留置送達規定只有條文的前半部分,給送達裁判文書帶來很多難處。一般都是送達地難以找到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人員在場,有的就是找到上述人員在場,但考慮到與受送達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也拒絕配合簽字證明,最終是我們送達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字確認留置送達,與法律規定的留置送達程序相比還不夠完善。此次修訂,把拍照、錄像等方式作為留置送達的證明方式,也是發揮科技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用科技手段來簡化送達程序。既然此條規定里有個“等”字,我們可以理解為還有其他方式,比如在沒有攜帶照相、錄像設備的時候,將送達現場的交談過程錄音,該錄音也可以證明留置送達的完成。2、使用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也就是說,除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三種結論性文書外,其他文書都可以通過此方式送達。采用這種文書送達方式要注意,必須是取得當事人同意。我們在審判過程中,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就要讓當事人在簽字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同時,確認用作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接收電子郵件的郵箱號碼。 從以上來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正是利用現代的高科技手段,實現民事訴訟的公正與高效,也讓民事訴訟最大限度地適應了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此次修訂的亮點之一。 (作者單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