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新公司法實施,公司章程修改要點全解析! 二維碼
新公司法:變革的浪潮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 “新公司法”),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這是自 1993 年《公司法》頒布以來,繼 2005 年修訂之后的又一次重大修訂 ,刪除了 16 個條文,新增和修改 228 個條文,其中實質性修改 112 個條文,條文總數增加到 266 條。此次修訂是對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升級,旨在適應新時代經濟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股東權利保護,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新公司法的實施,猶如一場變革的浪潮,對各類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法”,首當其沖受到沖擊。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規范,企業必須及時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以確保公司的運營符合新的法律框架。在新的法律環境下,如何準確理解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修改的要求,如何順利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成為了每一位企業經營者和法律從業者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公司章程:公司的“憲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權利與義務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它被形象地稱為公司的“憲法”,這足以體現其在公司運營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性。 從法律層面看,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也不能獲得登記。這就如同國家的憲法是國家存在的基石一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石,沒有它,公司就無法合法誕生。 在公司內部管理方面,公司章程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的基本依據。它明確了公司的組織結構,規定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和產生方式,為公司的決策機制提供了清晰的框架,確保公司內部權力結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時,它還規范了公司的日常運營、財務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使公司的運營有章可循,保障了公司運營的有序性和規范性。例如,在股東會的表決權分配上,公司章程可以根據股東的出資比例、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具體規定,確保決策的公平與合理;在利潤分配方面,公司章程可以明確利潤分配的原則、方式和時間,避免股東之間因利益分配問題產生糾紛。 公司章程也是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它明確了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東的出資義務、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優先認購權等,保障了股東的合法權益。當股東之間出現糾紛時,公司章程是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比如,在股東股權轉讓問題上,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條件、程序、價格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那么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就必須遵守這些規定,否則可能會引發法律糾紛。 此外,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由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經濟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例如,當公司與其他企業簽訂合同時,對方往往會查閱公司章程,以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決策權限等信息,從而判斷與公司合作的風險和可行性。 新公司法條文解讀
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這些要求涉及公司運營的多個關鍵方面,深刻影響著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下面我們對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條文進行詳細解讀。 出資期限的明確與調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這一規定改變了以往對股東出資期限無明確限制的狀況,為公司資本的充實提供了更明確的規范。 對于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若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過 5 年的,應當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 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例如,某公司在2020 年設立時,章程規定股東出資期限為10 年,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就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將出資期限調整至 5 年內,以符合新的法律規定。 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重新界定 在股東會職權方面,新公司法刪除了“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職權 。同時,新增了“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的規定。這一調整使得股東會的部分決策權下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決策的效率,但也對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力平衡與協調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董事會職權方面,新公司法不僅刪除了“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的表述,還新增了“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一項 ,進一步擴大了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同時,明確了董事會對股東出資情況的核查義務,強化了董事會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方面的責任。如規定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該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股權轉讓規則的簡化與完善 新公司法在股權轉讓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簡化了股權轉讓的流程。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刪除了先行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程序要求。同時,明確了通知的內容應包括“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這一變化使得股權轉讓更加靈活便捷,減少了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人為阻礙,有利于促進股權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此外,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股權轉讓后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出資責任,避免了因出資責任不明確而引發的糾紛,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現狀剖析:公司的應對與挑戰 新公司法實施已有一段時間,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企業在修改公司章程以適應新法規方面,呈現出不同的狀態和面臨著諸多挑戰。 部分企業已經積極行動起來,充分認識到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修改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迅速組織專業團隊,對公司章程進行全面梳理和修訂。這些企業通常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規范運作意識,能夠及時跟上法律變化的步伐,積極調整公司的治理結構和運營規則,以確保公司在新的法律框架下穩健發展。 然而,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在應對新公司法的要求時顯得較為遲緩或存在諸多問題。一些企業對新公司法的理解不夠深入,未能準確把握公司章程修改的要點和關鍵環節,導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存在漏洞或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在出資期限的調整上,有些企業雖然意識到需要縮短出資期限,但在具體操作中,沒有充分考慮公司的實際資金狀況和業務發展需求,盲目地將出資期限縮短到最短期限,給公司的資金流動性帶來了較大壓力,甚至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營。 還有些企業在修改公司章程時,缺乏有效的溝通和決策機制。股東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未能充分發揮作用,股東之間、管理層之間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意見存在分歧,無法達成一致,導致修改工作進展緩慢,甚至陷入僵局。這種情況在股東結構較為復雜、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中尤為常見。例如,在某公司中,大股東希望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擴大董事會的職權,以提高決策效率,但小股東擔心此舉會削弱自己的權益,堅決反對,雙方僵持不下,使得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停滯不前,公司的一些重要決策也因此無法及時做出,影響了公司的發展。 此外,一些企業在修改公司章程時,過于依賴模板或參考其他公司的做法,沒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個性化定制。每個公司都有其獨特的業務模式、發展階段、股東結構和管理需求,生搬硬套其他公司的章程條款,可能無法滿足公司的實際需要,甚至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風險。比如,某些公司在參考其他公司的章程時,直接照搬了股權轉讓的限制條款,但沒有考慮到自身公司的股權流動性需求和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導致在實際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了諸多障礙,引發了股東之間的糾紛。 從整體上看,目前企業在面對新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的現狀不容樂觀。及時、準確、有效地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仍然是眾多企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企業需要加強對新公司法的學習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建立健全有效的溝通和決策機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司發展需要的公司章程。 真實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一:出資期限引發的糾紛 某公司于2018 年成立,公司章程規定股東的出資期限為 15 年,即到 2033 年股東需完成全部出資。在公司運營過程中,一直依賴股東的分期出資來維持業務發展和資金周轉。然而,新公司法于 2024 年實施,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出資。這一規定使得該公司的出資期限與新法律產生了嚴重沖突。 部分股東認為,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應立即調整出資期限,將剩余的出資期限縮短至五年內,以確保公司的運營符合法律規定。他們擔心,如果不及時調整,公司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整改,甚至可能受到行政處罰。而另一部分股東則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公司目前的資金狀況較為緊張,突然縮短出資期限會給股東帶來巨大的資金壓力,可能導致部分股東無法按時出資,進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他們希望能夠維持原有的出資期限,或者通過與其他股東協商,制定一個更為合理的出資計劃。 由于股東之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糾紛逐漸升級,最終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首先對公司章程的原規定和新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仔細審查。法院認為,新公司法作為國家的法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公司和股東都應當遵守。雖然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規則,但在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時,應當以法律規定為準。 同時,法院也充分考慮了股東的實際情況和公司的運營狀況。在綜合權衡各方因素后,法院判決該公司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修改公司章程,將股東的出資期限調整至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對于因出資期限調整給股東帶來的資金壓力,法院建議股東之間通過協商解決,如可以制定合理的出資計劃,分期繳納出資,或者尋求外部融資等方式來緩解資金壓力。 案例二:股東會與董事會職權不清的困境 某企業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界定較為模糊。例如,在關于公司重大投資決策的問題上,章程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都有決策權,但對于具體的決策流程和權限劃分沒有明確說明。這就導致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當遇到重大投資項目時,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產生了嚴重的決策混亂。 在一次公司計劃投資一個大型項目時,董事會認為該項目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能夠為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于是決定立即啟動該項目的投資程序。然而,股東會中的部分股東則認為,該項目的投資風險較大,需要進一步進行市場調研和風險評估,在沒有充分了解項目情況之前,不應該輕易做出投資決策。由于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導致項目投資決策陷入僵局。 在決策過程中,各方觀點存在明顯分歧。董事會成員認為,他們作為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者,對市場情況和公司的實際運營狀況更為了解,有權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和市場變化做出及時的決策。而股東會成員則強調,他們作為公司的所有者,對公司的重大事務擁有最終決策權,任何重大投資決策都應該經過股東會的審議和批準,以確保股東的利益不受損害。 這種決策混亂對公司的運營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由于項目投資決策無法及時做出,公司錯失了最佳的投資時機,導致項目的經濟效益大打折扣。同時,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矛盾也逐漸激化,影響了公司內部的團結和穩定,使得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陷入了混亂狀態。員工們對公司的未來發展感到迷茫,工作積極性受到嚴重打擊,公司的業務量也出現了明顯的下滑。 律師視角:專業解讀與建議
對企業修改公司章程的具體建議 明確各機構職權:在公司章程中,務必清晰、準確地界定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的職權范圍。避免出現職權交叉、模糊不清的情況,以防止決策混亂和權力沖突。例如,對于重大投資決策、財務預算審批等關鍵事項,應明確規定由哪個機構負責決策以及決策的具體程序和標準。在設定董事會職權時,除了遵循新公司法的規定外,還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董事會的決策權限和職責,如規定董事會在一定金額范圍內的投資決策權,超過該金額則需提交股東會審議。 合理設置出資期限:企業應根據自身的資金狀況、業務發展規劃以及股東的實際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股東的出資期限。在滿足新公司法規定的五年期限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公司的資金需求和股東的出資能力,避免因出資期限過短給股東帶來過大的資金壓力,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也應避免出資期限過長,導致公司資本長期無法充實,影響公司的信譽和業務拓展。對于資金需求較大且業務發展周期較長的公司,可以適當延長出資期限,但要確保在合理范圍內,并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期限的調整機制,以便在公司發展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細化股權轉讓條款:對股權轉讓的條件、程序、價格確定方式、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內容進行詳細規定。明確股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通知期限、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等關鍵事項,確保股權轉讓過程的公平、公正、公開,避免因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例如,在規定優先購買權時,可以明確規定其他股東在接到股權轉讓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必須以書面形式答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對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價格,可以規定按照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或者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方式來確定。 完善股東權利與義務條款:進一步明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優先認購權等。同時,規定股東在行使權利時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及違反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例如,在保障股東知情權方面,可以規定公司應定期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經營報告等信息,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資料;在規定股東分紅權時,可以明確分紅的時間、方式、比例等,確保股東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化:建立健全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公司的運營流程。例如,制定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等,確保公司的各項經營活動有章可循。同時,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和約束,明確他們的職責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梢砸幎ǘ?、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建立合理的薪酬體系和績效考核制度,激勵他們積極履行職責,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提醒企業關注的法律風險點 決議效力風險: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相關決議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在召集股東會時,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方式通知全體股東,確保股東有足夠的時間了解會議議題并準備相關意見;在表決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表決方式進行,如股東的表決權比例、表決的形式等,避免出現表決程序違法的情況。企業在修改公司章程時,涉及到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要特別注意決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確保決議的形成過程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要求。 股東責任風險:股東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不僅要向公司足額繳納,還可能需要賠償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在公司破產、清算等情況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可能會加速到期,股東需要提前繳納出資。此外,股東在轉讓股權時,也應關注出資責任的轉移問題,確保受讓人能夠按時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轉讓人可能需要對受讓人未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企業在修改公司章程時,要明確股東的出資責任和違約責任,加強對股東出資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股東出資問題,避免因股東出資問題給公司帶來法律風險。 章程與法律沖突風險: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相關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在修改公司章程時,企業要認真研究新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章程的修改符合法律要求。特別是在涉及股東權利義務、公司治理結構等重要方面,要避免出現與法律沖突的條款。對于新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的事項,如股東的出資期限、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等,企業在章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設置,不得擅自違反。同時,要關注法律法規的更新和變化,及時對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確保章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信息披露風險: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后,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確保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能夠及時了解公司章程的修改情況。特別是對于上市公司和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更為嚴格,不及時或不準確的信息披露可能會導致公司面臨監管處罰和法律訴訟的風險。企業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時間等要求,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在修改公司章程后,要及時通過公司官網、指定媒體等渠道發布公告,向社會公眾披露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和生效時間,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時或不規范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風險規避指南
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企業修改公司章程時,可從以下幾個關鍵角度入手,有效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法律合規層面 深入研究法律條文:企業應組織專業的法務團隊或聘請外部法律顧問,對新公司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確保對每一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條款都有準確的理解,明確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和允許公司自治的范圍。例如,在調整出資期限時,要嚴格按照新公司法規定的五年期限進行合理安排,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 定期進行合規審查:建立定期的公司章程合規審查機制,不僅在修改公司章程時進行審查,在日常運營中也要定期對公司章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與法律規定不符的條款和行為,確保公司章程始終符合法律要求??梢悦堪肽昊蛞荒赀M行一次全面的合規審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關注法律動態:法律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企業要密切關注國家和地方出臺的新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最新案例和裁判觀點。及時了解法律動態對公司章程的影響,以便在必要時對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梢杂嗛唽I的法律資訊平臺,關注相關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官方網站,及時獲取法律信息。 公司治理層面 優化決策機制: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的權限、流程和責任。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充分征求股東和董事的意見,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例如,在制定重大決策時,可以采用投票表決、專家咨詢、風險評估等多種方式,提高決策的質量。 加強內部監督:強化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明確其監督職責和權限,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監督機制進行優化,提高監督的效率和效果。可以賦予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更大的權力,如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獨立審計權、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彈劾權等。 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股東之間、管理層之間以及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及時解決在公司章程修改過程中出現的分歧和問題。通過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促進各方達成共識,減少內部矛盾和沖突??梢远ㄆ谡匍_股東會議、管理層會議,加強信息共享和溝通交流,及時解決問題。 股東權益保護層面 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在修改公司章程時,要確保股東能夠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目的和影響。通過召開股東會、發布公告、提供書面材料等方式,向股東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保障股東的知情權。例如,在召開股東會前,提前向股東發送詳細的會議資料,包括公司章程修改草案、修改說明等。 維護股東表決權: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股東會的召集、表決,確保股東的表決權得到充分行使。在修改公司章程時,不得隨意限制或剝奪股東的表決權,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例如,在表決公司章程修改事項時,要確保股東能夠按照其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合理設置股東退出機制:在公司章程中合理設置股東退出機制,明確股東退出的條件、程序和方式。當股東對公司章程修改存在異議時,為其提供合理的退出途徑,避免因股東退出問題引發糾紛??梢砸幎ü蓶|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或者允許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方。 行動起來,擁抱新變革
新公司法的實施,為企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公司章程作為公司運營的根本準則,其修改工作不僅是企業適應新法律環境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股東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通過對新公司法條文的解讀,我們清晰地認識到出資期限、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股權轉讓規則等方面的變化對公司章程的深刻影響。從現狀剖析和真實案例中,我們也看到了企業在應對這些變化時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挑戰。律師的專業建議和風險規避指南,為企業提供了具體的操作路徑和方法,幫助企業在修改公司章程的過程中,有效規避法律風險,確保修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在這個充滿變革的時代,企業不能再墨守成規,必須積極行動起來,以敏銳的洞察力和果斷的決策力,擁抱新公司法帶來的變革。深入學習新公司法的精神和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精心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確保公司章程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充分體現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管理理念。 同時,企業要加強內部溝通與協作,充分調動股東、管理層和員工的積極性,形成共識,共同推動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完善。積極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借助他們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為公司章程的修改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讓我們攜手共進,以新公司法的實施為契機,以修改公司章程為突破口,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為企業的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在新的法律環境下,展現企業的新風貌,創造企業的新輝煌。 =================== 李武平律師,四川南充人,中共黨員,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支部書記、主任、實習律師指導老師。執業32 年,獲多項省部級榮譽。著有四部詩集,有諸多經典案例,律師團隊秉承認真、負責、高效、專業的辦案態度,致力于為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和個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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