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解鎖著作權:從《民法典》與《著作權法》看創作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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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基本概念

在了解著作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案例之前,我們先來明確一些基本概念,這些概念是理解著作權法律體系的基石。

著作權主體:誰是真正的權利人

著作權主體,又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一般情況下,創作作品的作者就是著作權主體。《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著作權主體的認定會有所不同:

職務作品:自然人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不過,像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以及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委托作品: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訂立或者沒有作明確約定的,著作權屬受托人

著作權客體:受保護的創作成果

著作權客體,即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需具備以下幾個關鍵條件:

獨創性: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體現作者的獨特構思和個性表達,而不是抄襲他人的成果。這種獨創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極高的藝術價值或創新程度,只要是作者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的創作即可。

可復制性:作品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被復制,如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等。這意味著作品可以被固定下來,并能夠在不同的載體上再現,使得作品能夠在社會中傳播和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作品的類型包括:

文字作品:如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涵蓋各種音樂創作、戲劇表演、曲藝形式、舞蹈編排以及雜技表演的藝術表達。

美術、攝影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以及通過攝影手段創作的作品。

視聽作品:以前稱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像電影、電視劇、網絡劇、短視頻等都屬于此類。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用于工程設計、產品設計的圖紙,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還有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計算機軟件: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著作權權利內容:人身權與財產權的雙重保護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這兩種權利從不同方面保護了作者的權益。

著作人身權:

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作者有權決定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將作品向公眾展示。一旦作品被公開發表,作者就用盡了發表權,之后他人對作品的傳播不再涉及侵犯發表權。

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可以選擇署真名、筆名或不署名,他人不得擅自更改作者的署名,也不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修改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對作品進行修改完善,他人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修改作品內容。

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即使作品經過改編、翻譯等演繹創作,也不能使原作品的內容、主題、情節等受到歪曲或篡改,以維護作者的聲譽和作品的完整性。

著作財產權:

復制權: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的權利,通過復制,作品能夠大量傳播,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

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權控制著作品首次進入流通領域的權利,一旦作品被合法發行,發行權即一次用盡,他人再次銷售該作品的復制件,不構成對發行權的侵犯,但可能涉及其他權利問題。

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例如,電影光盤、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出租權,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自出租這些作品的復制件以獲取利益。

展覽權: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通過展覽,作品能夠直接與觀眾接觸,展示作品的藝術價值和文化內涵。

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現場表演如在劇院上演話劇、在音樂廳舉辦音樂會等;機械表演如在商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播放音樂、視頻等。

放映權: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常見于電影院放映電影、在學校教室播放教學視頻等場景。

廣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例如,廣播電臺、電視臺對作品的廣播就屬于行使廣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隨著互聯網發展而產生的重要權利,比如在網絡平臺上在線觀看視頻、閱讀小說等,都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攝制權: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將文學作品改編拍攝成電影、電視劇,就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攝制權許可。

改編權: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將漫畫改編成動畫等,改編后的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需要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權。

翻譯權: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在國際文化交流中,翻譯權起著重要作用,翻譯他人作品需要獲得授權。

匯編權: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如編寫文集、選集等,匯編者對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這是一個兜底條款,隨著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可能會出現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和權利類型,通過這一條款可以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更全面的保護。

《民法典》與《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文解讀

《民法典》中知識產權條款對著作權的界定

《民法典》作為我國民事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知識產權進行了系統性的規定,為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其中,第一百二十三條明確指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

這一條款清晰地將作品列為知識產權的重要客體之一,從民事基本法的層面確立了著作權的客體范圍,強調了民事主體對著作權的依法享有。它意味著,無論是個人創作者、法人還是其他組織,只要其創作的成果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就能夠依法享有著作權,受到法律的保護。這種規定為后續具體法律如《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進一步細化和保護奠定了基礎,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彰顯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為著作權相關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著作權法》對著作權具體內容的細化

《著作權法》是專門調整著作權相關法律關系的具體法律,對著作權的主體、客體、權利內容、保護期限、權利限制等方面都作出了詳盡且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在主體方面,明確了作者是著作權的一般歸屬主體,同時對合作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演繹作品等特殊情況下著作權主體的認定規則進行了詳細闡述。例如,對于合作作品,規定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這一規定既尊重了合作作者的共同創作成果,又考慮到了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意見分歧情況,為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提供了明確指引。

在客體方面,《著作權法》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了受保護的作品類型,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同時采用兜底條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文化和科技創新帶來的新作品形式 。

在權利內容方面,全面規定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具體內容。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財產權則涵蓋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些權利內容的詳細規定,使著作權人在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使用過程中,能夠明確知曉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以及他人未經許可使用作品時可能侵犯的權利類型。

在保護期限方面,根據作品主體和類型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限。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 31 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視聽作品的發表權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31 日,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31 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而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這種區分規定,既充分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考慮到了社會公共利益和文化傳播的需要,在保護期限上實現了兩者的平衡。

在權利限制方面,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等情形。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法定許可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這些權利限制規定,在保障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也促進了作品的廣泛傳播和利用,推動了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

對比新舊《著作權法》,可以發現諸多重要變化。例如,在2020 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中,增加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這大大加強了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了侵權成本,更好地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將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統一改稱為 “視聽作品”,以適應產業界迅速發展帶來的挑戰,如網絡游戲直播、音樂噴泉、燈光秀、煙花秀等新興事物的定性和歸類問題 。對廣播權進行了合理擴張,將播放權適用于非交互式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于交互式傳播,解決了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的銜接更嚴密,法律適用也更為清晰明確 。這些變化充分體現了《著作權法》與時俱進的特點,不斷適應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更好地保護著作權以及促進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 。

著作權在現實中的現狀分析

著作權侵權現象頻發

在當今數字化時代,著作權侵權現象呈現出高發態勢,給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也嚴重擾亂了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盜版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發行他人的作品,制作成盜版書籍、音像制品、軟件等在市場上銷售。例如,在一些圖書批發市場,存在大量盜版的暢銷書,這些盜版書籍印刷質量低劣,內容錯誤百出,但價格相對低廉,吸引了部分消費者購買,嚴重影響了正版圖書的銷售,損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經濟利益。

抄襲行為:將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抄襲他人作品的內容,而不注明出處。在學術領域,抄襲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學者為了追求學術成果,抄襲他人的論文、研究報告等,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學術道德,也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在文學創作領域,也存在部分作者抄襲他人小說情節、人物設定等進行創作的情況,如某些網絡小說被曝光抄襲其他知名作品,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和爭議。

未經授權的使用和傳播:在互聯網環境下,這種侵權行為尤為普遍。例如,一些網站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轉載他人的文章、圖片、視頻等作品;一些短視頻平臺上,用戶未經授權將影視劇、綜藝節目等內容進行剪輯、切條、搬運后發布,吸引大量流量,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此外,一些商家在廣告宣傳、產品包裝等方面,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美術作品等,以提升自身產品的吸引力和知名度。

著作權侵權現象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公眾法律意識淡薄:許多人對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沒有充分認識到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一些人認為使用他人的作品只是小事一樁,不涉及法律問題,或者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被著作權人發現和追究責任。在一些偏遠地區或文化教育水平相對較低的群體中,這種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更為明顯。

侵權成本低:與侵權可能帶來的巨大利益相比,侵權成本相對較低。在一些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即使侵權人被判定侵權,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往往不足以彌補著作權人的損失,也難以對侵權人形成有效的威懾。此外,侵權行為的發現和追究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費用,這使得一些侵權人敢于冒險從事侵權活動。

互聯網傳播便捷: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傳播變得極為便捷,作品可以在瞬間傳遍全球。這雖然為作品的傳播和推廣提供了廣闊的平臺,但也給著作權侵權帶來了便利。侵權者可以輕松地復制、傳播他人的作品,而且很難被及時發現和制止。同時,互聯網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也增加了著作權人維權的難度,使得侵權行為更加猖獗。

維權難度與挑戰

著作權人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過程中,往往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

舉證難: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著作權人需要證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舉證并非易事。例如,對于一些在網絡上發表的作品,由于網絡環境的復雜性和虛擬性,很難確定作品的原始發布時間和作者身份。此外,要證明被告接觸過自己的作品,以及被告的作品與自己的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也需要收集大量的證據,如作品的創作過程記錄、發表時間證明、對比分析報告等,這些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且有些證據可能難以獲取。

維權成本高:維權過程中需要支付各種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調查取證費等。對于一些個人創作者或小型企業來說,這些費用可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而且,維權周期往往較長,從立案、審理到判決執行,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這期間著作權人不僅要承受經濟上的壓力,還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影響正常的創作和經營活動。如果最終獲得的賠償不足以彌補維權成本,那么著作權人可能會陷入得不償失的困境。

侵權認定復雜: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和創新,新的作品形式和傳播方式不斷涌現,這給侵權認定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例如,對于一些新興的數字藝術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等,其著作權的歸屬和侵權認定標準尚不完善,存在較大的爭議。在短視頻侵權案件中,如何判斷短視頻的剪輯、改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以及侵權的程度如何,都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使用原作品的比例、對原作品的創造性改動程度、是否對原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等,這些因素的判斷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挑戰。

執行難度大:即使著作權人勝訴,在執行判決時也可能面臨困難。一些侵權人可能會采取各種手段逃避執行,如轉移財產、隱匿行蹤等,導致著作權人難以獲得應有的賠償。此外,對于一些網絡侵權行為,由于侵權人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區甚至不同的國家,執行難度更大,需要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之間進行協作配合,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協作往往存在一定的障礙,影響了執行的效果。

真實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一:文字作品著作權歸屬爭議

知名作家A 與某出版社簽訂合同,將其創作的一部小說的出版權授予該出版社。然而,在小說出版后不久,A 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本署名為 B 的小說,內容與自己的作品高度相似。A 認為 B 抄襲了自己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權,遂將 B 告上法庭。

B 則辯稱,自己是在 A 的小說基礎上進行的創作,屬于合理的借鑒和再創作,并且自己在創作過程中加入了很多新的元素和情節,不構成侵權。B 還指出,A 的小說存在一些情節漏洞和邏輯問題,自己的作品在這些方面進行了完善和改進。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對雙方的作品進行了詳細的比對和分析。法院認為,雖然B 聲稱自己是在 A 的小說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但從作品的整體內容、情節發展、人物設定等方面來看,B 的小說與 A 的作品存在大量的實質性相似之處,且 B 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創作的獨立性和獨創性。此外,對于 B 提出的對 A 作品進行完善和改進的說法,法院認為,這些改進并不足以使 B 的作品成為一部獨立的、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

最終,法院判決B 侵犯了 A 的著作權,要求 B 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收回并銷毀侵權書籍,并向 A 賠償經濟損失。同時,法院還責令 B 在相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以消除對 A 造成的不良影響。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判斷文字作品著作權歸屬時,關鍵在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以及創作的先后順序。如果在后創作的作品與在先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且無法證明其具有獨立的獨創性,那么就很可能被認定為侵權。對于創作者來說,在進行創作時,一定要確保自己的作品是獨立完成的,避免抄襲他人的作品,以免引發著作權糾紛。同時,在發現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侵犯時,要及時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創作過程中,作者可以保留好創作過程中的原始素材、草稿、修改記錄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明作品獨創性和創作時間的有力證據。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這些證據可以幫助作者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提高勝訴的幾率。此外,如果作者對自己的作品進行了后續的修改、完善或衍生創作,也應當及時進行記錄和保存,以明確不同版本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和創作演變過程

案例二:音樂作品侵權糾紛

歌手C 創作并演唱了一首原創歌曲《XX的旋律》,該歌曲在網絡上迅速走紅,獲得了廣泛的關注和喜愛。然而,某商業演出公司在未經C 許可的情況下,邀請另一位歌手 D 在一場商業演出中演唱了這首歌曲,并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了直播。C 得知后,認為該演出公司和歌手 D 侵犯了其對《XX的旋律》的著作權,要求他們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演出公司辯稱,他們認為這首歌曲已經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屬于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作品,因此在使用時沒有意識到需要獲得授權。歌手D 則表示,自己是應演出公司的邀請進行演唱,對于演出公司是否獲得授權并不知情,自己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對其音樂作品享有表演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不得公開表演其作品。在本案中,演出公司未經C 許可,擅自邀請歌手 D 在商業演出中演唱 C 的歌曲,并通過網絡直播進行傳播,侵犯了 C 對該歌曲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雖然演出公司聲稱認為歌曲可自由使用,但這并不能成為其免責的理由,因為對作品的使用應當以獲得合法授權為前提 。而歌手 D 作為演唱者,在接受演出邀請時,有義務審查演出公司是否獲得了相關歌曲的授權 。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演出公司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演唱,歌手 D 也構成了侵權 。

最終,法院判決演出公司和歌手D 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共同賠償 C 的經濟損失,并承擔 C 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等 。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音樂作品的侵權判定要點主要在于是否未經授權使用了他人的音樂作品進行表演、傳播等行為。對于演出組織者來說,在舉辦演出活動時,一定要嚴格審查所使用的音樂作品是否獲得了合法授權,避免因侵權而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建立完善的版權審查機制,在邀請歌手、樂隊等進行演出前,要求其提供所演唱歌曲的授權證明。同時,對于使用的背景音樂、伴奏等,也應當確保有合法的授權來源。對于演唱者而言,也不能忽視對演出合法性的審查,不能僅僅因為是接受邀請就隨意演唱未經授權的歌曲。在接到演出邀請時,主動詢問演出組織者關于歌曲授權的情況,是避免陷入侵權糾紛的重要措施。此外,隨著網絡直播等新興傳播方式的興起,音樂作品的傳播范圍和速度大大增加,這也使得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面臨更大的挑戰。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要更加關注自己作品的傳播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侵權行為。可以通過委托專業的版權監測機構,對網絡上的音樂作品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測,一旦發現侵權行為,及時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三:美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

畫家E 創作了一系列精美的山水畫作品,并將其中一幅作品《XX的山川》上傳至自己的個人網站,供網友欣賞。某網絡科技公司未經E 許可,擅自將這幅作品下載并使用在其運營的旅游網站上,用于宣傳某旅游景點。E 發現后,認為該網絡科技公司侵犯了其對《XX的山川》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網絡科技公司辯稱,他們使用這幅作品是為了宣傳旅游景點,屬于合理使用,并且在使用時注明了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姓名,不構成侵權。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在本案中,網絡科技公司未經E 許可,將其作品上傳至自己的網站,使公眾可以在該網站上瀏覽和獲取該作品,這種行為侵犯了 E 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雖然網絡科技公司聲稱其使用屬于合理使用,但根據法律規定,合理使用必須符合特定的情形,如為個人學習、研究、評論、新聞報道等目的,且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而網絡科技公司將作品用于商業旅游宣傳,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 。即使其注明了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姓名,也不能改變其侵權的性質 。

最終,法院判決網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從其網站上刪除侵權作品,并賠償E 的經濟損失 。

此案例反映出在信息網絡環境下,美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特點和難點。美術作品具有直觀性和視覺吸引力,容易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和使用。但這也使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難以對作品的傳播進行有效的控制。侵權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和快速性,一旦作品被上傳至網絡,就可能在短時間內被大量復制和傳播。為了保護美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可以采取一些技術措施,如對作品進行加密、添加水印等,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同時,在發現侵權行為后,要及時固定證據,如進行網頁截圖、公證等,以便在訴訟中能夠有力地證明侵權事實。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來說,也應當加強對平臺上內容的審核和管理,建立侵權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刪除侵權作品,避免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專業意見與建議

著作權的取得與登記

我國實行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即作品創作完成后,作者無需履行任何手續,如登記、發表等,便自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對作者創作成果的尊重和保護,鼓勵了創作者的積極性 。例如,作家完成一部小說創作后,從完成的那一刻起,就自動擁有了該小說的著作權,無需再進行額外的申請或登記程序 。

雖然著作權自動取得,但著作權登記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明確權利歸屬: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權利歸屬的有力證據。如果沒有登記,在證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可能會面臨諸多困難,需要提供大量的創作過程證據等,而登記證書可以直接證明登記人是著作權人。比如,在某美術作品著作權糾紛中,由于雙方都主張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而擁有著作權登記證書的一方在訴訟中占據了明顯優勢,因為登記證書初步證明了其對作品的權利

增強證據效力:在侵權訴訟中,登記的事項可以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減輕著作權人的舉證負擔。相比沒有登記的作品,經過登記的作品在證明權利方面更具權威性和可信度。例如,在網絡文學作品侵權案件中,已登記的作品,其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快速被法院認可,作為判斷侵權的重要依據

促進作品交易:在進行著作權貿易、授權許可等活動時,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權利證明,增加作品的可信度和價值,使交易更加順利進行。例如,影視公司在購買小說改編權時,通常更傾向于選擇已經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小說,因為這能降低版權風險,保障后續改編拍攝工作的順利開展

著作權登記的一般流程如下:

準備材料:通常需要提供作品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權利歸屬證明文件(如創作聲明、委托創作合同等)、作品樣本(根據作品類型提供,如文字作品提供創作稿,美術作品提供圖片等)

提交申請: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當地版權局或國家版權局提交申請材料。例如,一些地區開通了網上作品登記系統,申請人可以在系統中注冊賬號,填寫申請信息并上傳相關材料

審核階段:版權局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作品是否符合登記條件、材料是否齊全等。審核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左右,具體時間可能因地區和申請量而有所不同

領取證書:如果審核通過,申請人可以領取著作權登記證書。現在很多地區也提供電子證書,方便申請人獲取和使用

在進行著作權登記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確保材料真實完整:提供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信息,可能導致登記無效或被撤銷。同時,材料要齊全,按照要求填寫和提交,避免因材料問題影響登記進度

關注登記類別:不同類型的作品對應不同的登記類別,要準確選擇,確保登記的準確性。例如,將攝影作品錯誤登記為美術作品類別,可能會在后續權利行使和糾紛處理中產生問題

注意登記時間:雖然著作權登記不是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但盡早登記可以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更及時地提供權利證明。尤其是對于一些具有較高商業價值或容易引發侵權糾紛的作品,建議及時進行登記

日常創作與使用中的著作權保護

對于創作者來說,在創作過程中要注意保留創作證據,這對于日后證明著作權歸屬至關重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保存創作記錄:如寫作過程中的草稿、修改痕跡,繪畫時的草圖、構思筆記,音樂創作中的樂譜草稿、音頻小樣等。這些原始記錄能夠清晰地展示創作思路和過程,是證明獨創性和創作時間的重要依據。例如,畫家在創作一幅油畫時,保留了從最初的構圖草圖到色彩初稿,再到最終完成作品的各個階段的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有力地證明自己是作品的創作者

利用技術手段存證:借助具有時間戳功能的創作軟件、區塊鏈存證平臺等技術工具,對創作過程和成果進行實時存證。這些技術手段可以為作品提供不可篡改的時間和內容證明,增強證據的可信度。比如,一些作家使用帶有時間戳功能的寫作軟件,每一次保存作品都會生成一個時間戳,記錄下創作時間,在需要時可以作為創作時間的有效證明

明確權利歸屬:如果是合作創作、委托創作等情況,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著作權歸屬。在合作創作合同中,要約定好合作作品的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在委托創作合同中,要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權利,以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例如,某公司委托設計師設計一款產品包裝,雙方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約定,設計完成后的著作權歸公司所有,這樣就避免了日后可能出現的著作權歸屬爭議

對于作品使用者而言,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獲得合法授權,這是避免著作權侵權的關鍵。具體做法如下:

獲取書面授權: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的授權許可合同,明確授權的范圍、期限、方式、費用等關鍵條款。例如,某自媒體平臺想要轉載一篇文章,應與文章作者簽訂書面授權協議,注明可以在平臺上轉載該文章,且僅用于非商業用途,轉載期限為一年等

注意授權范圍:嚴格按照授權許可的范圍使用作品,不得超出授權范圍進行使用。如果授權僅允許在特定平臺上使用作品,就不能將作品轉載到其他平臺;如果授權是用于個人學習研究,就不能用于商業盈利。比如,某網站獲得了某攝影師部分作品在網站展示的授權,但該網站卻將這些作品用于制作廣告宣傳冊,這就超出了授權范圍,構成了侵權

注明出處:在使用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注明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這不僅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例如,在引用他人文章中的觀點時,要明確標注作者姓名、文章標題以及發表的媒體或平臺

遭遇侵權時的應對策略

當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后,應采取以下應對步驟:

收集證據:這是維權的關鍵環節,證據的充分與否直接影響維權的結果。可以收集的證據包括:

權屬證據:如作品的創作手稿、創作過程記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用于證明自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

侵權證據:如侵權作品的實物、網頁截圖、視頻錄像、銷售發票等,證明對方存在侵權行為。例如,在網絡侵權案件中,通過公證的方式對侵權網頁進行截圖和保存,公證后的證據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

損失證據:如因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證明,包括作品銷量下降的數據、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調查取證費等)的發票等

發送侵權通知:在收集證據后,可以先向侵權方發送侵權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并協商解決賠償等問題。侵權通知可以通過書面函件、電子郵件等方式發送,通知內容要明確指出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方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回應。例如,某軟件公司發現某網站未經授權使用其開發的軟件,便向該網站發送了書面侵權通知,詳細說明侵權軟件的名稱、使用方式以及要求網站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訴求

選擇維權途徑:如果侵權方收到通知后不予理會或協商不成,著作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維權途徑:

協商:雖然之前協商可能未成功,但在后續過程中仍可以嘗試再次協商,通過友好溝通解決糾紛,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和精力

調解:可以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具有靈活性和專業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成雙方和解。例如,某音樂著作權糾紛中,通過音樂行業協會的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侵權方停止侵權并支付了一定的賠償費用

仲裁: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了仲裁協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一旦作出,雙方都要履行。例如,某影視制作公司與編劇在委托創作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后來因劇本著作權歸屬發生糾紛,雙方根據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最終仲裁機構作出了裁決

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最常見的維權方式,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在訴訟過程中,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證據、參加庭審等。例如,在某知名小說侵權案件中,作者通過訴訟維權,最終法院判決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作者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

如何規避著作權風險

創作者角度:明確權利歸屬與保留證據

對于創作者而言,在創作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尤其是在涉及合作創作、職務創作、委托創作等情況時。在合作創作中,務必簽訂詳細的合作創作協議,明確各合作作者的創作分工、著作權歸屬、收益分配方式等關鍵事項。例如,在創作一部電影劇本時,多個編劇共同參與創作,此時就需要通過協議明確每個編劇負責的部分,以及劇本完成后著作權是由全體編劇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避免日后因權利歸屬不清產生糾紛

在職務創作中,雖然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且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所以,創作者要清楚了解所在單位關于職務作品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對于一些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特殊職務作品,如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創作者應與單位明確這些作品的權利歸屬和使用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

在委托創作中,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委托創作合同,在合同中清晰界定著作權的歸屬,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具體分配。比如,某公司委托設計師設計一款商標,在合同中應明確商標設計完成后,著作權是歸公司所有還是設計師所有,以及公司對該商標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等

同時,創作者要養成保留創作證據的良好習慣,這是維護自身著作權的重要保障。創作證據可以包括創作過程中的原始素材,如寫作時參考的資料、繪畫時的草圖、音樂創作時的靈感記錄等;草稿,如小說的初稿、論文的草稿等,這些草稿能夠體現創作的思路和過程;以及與創作相關的溝通記錄,如與合作作者、編輯、客戶等關于作品創作的郵件、聊天記錄等。例如,一位畫家在創作一幅油畫時,保留了從最初的構思草圖到不同階段的繪畫草稿,以及與畫廊老板溝通創作方向的郵件記錄,這些都可以在日后發生著作權糾紛時,作為證明其創作過程和著作權歸屬的有力證據

使用者角度:合法使用與規范引用

對于作品的使用者來說,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一定要確認作品的版權狀態。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查詢,如向著作權登記機構查詢作品的登記信息,查看作品的版權聲明,或者向作品的創作者、版權所有者直接詢問等。例如,某自媒體想要使用一張圖片作為文章配圖,在使用前應先查看圖片的來源網站是否有版權聲明,或者聯系圖片的原作者,確認該圖片是否可以免費使用,以及使用的具體條件和限制

在確認作品版權狀態后,使用者必須獲取合法有效的授權許可。授權許可的方式有多種,如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的授權許可合同,在合同中明確授權的范圍、期限、使用方式、費用等條款。如果是通過網絡平臺獲取作品的授權,要注意查看平臺的授權規則和相關協議。比如,某視頻平臺想要播放一部電影,就需要與電影的版權方簽訂授權許可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視頻平臺可以在哪些地區、哪些時間段內播放該電影,以及需要支付的版權費用等

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遵循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規則。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法定許可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他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使用者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避免因錯誤適用而構成侵權

在使用他人作品時,還應規范引用他人作品并注明出處。注明出處不僅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也是避免侵權的重要措施。在引用他人作品時,要按照學術規范或行業慣例,準確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出版單位、出版時間、頁碼等信息。例如,在撰寫學術論文時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應在文中引用處的右上角標注參考文獻序號,并在論文末尾的參考文獻列表中詳細列出該文獻的相關信息

AI 創作著作權問題

隨著人工智能(AI)技術的飛速發展,AI 創作在各個領域逐漸嶄露頭角,從繪畫、音樂到文學創作,AI 創作的成果不斷涌現,這也引發了一系列關于著作權的新問題和爭議。

AI 創作的過程中,數據的使用是關鍵環節,而這也帶來了侵權風險。AI 模型的訓練往往需要大量的數據作為支撐,這些數據可能包含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果在訓練過程中未經授權使用了這些有版權的數據,就可能構成侵權。比如,一些 AI 繪畫模型在訓練時,可能使用了大量網絡上的圖片,而這些圖片的版權歸屬復雜,部分圖片的使用并未獲得原作者的許可,這就使得基于這些數據訓練出來的 AI 繪畫作品存在侵權隱患。在 2024 6 月,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起訴了兩家 AI 音樂公司 ——Suno Udio,指控他們在訓練 AI 工具時,涉嫌侵權使用已上市發行的音樂,未經同意或者付費就利用這些音樂來訓練 AI,這一案例凸顯了 AI 訓練數據使用中的版權問題。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認定也充滿爭議。目前,對于 AI 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以及著作權歸誰所有,學界和司法實踐尚未形成統一的定論。一種觀點認為,AI 本身不具備人類的創造性思維和情感,其生成的內容是基于算法和數據的運算結果,不能被視為作品,也就不存在著作權。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如果人類在 AI 生成內容的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如對 AI 進行特定的訓練、設置提示詞、調整參數等,使得生成的內容具有獨創性,那么可以將人類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例如,在 “AI 文生圖著作權第一案” 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明確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具有 “作品” 屬性,使用者具有 “創作者” 身份,因為使用者在生成圖片過程中,通過多次使用提示詞、修改設置參數等去指導人工智能工具反復修改作品,進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 。

從實際操作角度來看,創作者在使用AI 輔助創作時,一定要明確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如果是使用開源的 AI 工具,要仔細閱讀其使用協議,了解關于生成內容版權的規定;如果是與 AI 開發公司合作,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同時,要避免過度依賴 AI 而忽視了自身的獨創性表達,確保創作成果具有足夠的獨創性,以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要求。對于企業和開發者而言,在開發 AI 產品時,要建立嚴格的數據審查機制,確保訓練數據的來源合法,避免因數據侵權引發法律糾紛。在宣傳和推廣 AI 產品時,也要向用戶明確說明 AI 生成內容的版權情況,避免誤導用戶。

總結與展望

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今社會的文化、經濟和科技發展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通過對著作權的主體、客體和權利內容的深入剖析,以及對《民法典》和《著作權法》相關條文的解讀,我們清晰地認識到著作權法律體系的嚴謹性和復雜性。從現實中的諸多案例可以看出,著作權侵權現象依然嚴峻,給著作權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然而,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和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著作權保護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未來,隨著科技的持續進步,如人工智能、區塊鏈、元宇宙等新興技術的不斷涌現,著作權保護將面臨更多新的挑戰和機遇。在人工智能創作領域,著作權歸屬和侵權判定等問題仍有待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區塊鏈技術則有望為著作權的登記、存證和交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解決方案;元宇宙的興起也將引發關于虛擬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新思考。同時,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和貿易日益頻繁,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合作也將變得更加緊密。各國需要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應對跨國著作權侵權等問題,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著作權保護秩序。

無論是創作者、使用者還是社會公眾,都應當充分認識到著作權保護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到著作權保護的行動中來。創作者要注重保護自己的創作成果,保留好創作證據,明確權利歸屬;使用者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權,合法使用作品,避免侵權行為;社會公眾要增強著作權保護意識,共同營造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文化創新和知識傳播,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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