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形成“統一規范、操作性強、安全高效”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機制,根據《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的指導意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人大、政協確定的在我省舉辦的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本細則所稱重大活動,主要指黨員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和重要的國際會議,以及國際、全國、區域性體育比賽,大型慶典、經貿等活動。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指重大活動的發起單位。重大活動承辦單位指由主辦方委托的重大活動具體組織實施單位。[以下合稱為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 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指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和主(承)辦單位指定的食品生產商、供應商或贊助商。 第三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屬地負責、預防為主、規范管理、分級監督、落實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管等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建立多方參與的聯動機制,落實各方責任,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管部門等食品安全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嚴格執行相關保密制度,對涉及重大活動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和責任。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一節 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責任 第六條 主(承)辦單位應按照“誰主(承)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食品安全負責人的責任,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進行管理,并對食品安全負責。 第七條 主(承)辦單位應本著“計劃為先”原則,在重大活動舉辦前至少20個工作日將食品安全監督保障任務以明文通報的形式告知活動舉辦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以下信息: (一)重大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參加人數。 (二)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 (三)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四)指定或贊助食品供應商的基本情況。 (五)重要接待對象級別、接待對象及工作人員駐地分布和餐飲情況。 (六)重大活動期間食譜安排。 (七)重要宴會、贊助食品、臨時用餐、茶歇食品等其他有關情況。 第八條 主(承)辦單位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一)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具有合法有效的資質。 (二)食品供應商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具備合法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明,具備與重大活動規模、供餐人數、供餐方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五)餐飲服務提供者符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主(承)辦單位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督促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評估檢查意見,調整確定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十條 主(承)辦單位在重大活動期間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所必需的工作場所、監管人員出入證明、車輛通行證明、食宿、檢驗車輛場地等工作條件,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一條 主(承)辦單位確定重大活動食譜,應先經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安全風險性評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食譜所涉原料輔料、制作方法等。食譜所涉原料輔料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來源不明的食品、野生動物植物和菌類、外購散裝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不得添加藥品、藥材、非食用物質等,不得使用未經審核的食品。 第十二條 主(承)辦單位根據重大活動的規模和層級,需要確定食品總供應商的,應當選擇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應商作為食品總供應商。 第十三條 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節 重大活動食品供應商責任 第十四條 食品總供應商應當設立食品總倉,統一采購、查驗、檢測、貯存、配送、記錄,并符合食品貯存、冷藏和冷凍的要求,確保食品閉合管理,全程安全。 第十五條 食品總供應商供應的食品應當專車運輸、專人驗收、專人記錄、專庫貯存;運輸車輛必須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鏈運輸的食品必須按要求封閉冷鏈運輸。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臺賬管理制度,建立原輔材料進貨臺賬、使用檔案和生產記錄,嚴格過程控制、出廠檢驗,企業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確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供應商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進行審核,要求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食用農產品的采收、屠宰、貯存、運輸應當做好記錄,保證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三節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責任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飲服務,應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依法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成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機構,并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供餐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管理(食品采購驗收、貯存保管、加工制作、食品留樣、專間管理、環境衛生、人員健康管理、應急處置等)相關要求以及責任人和聯絡人,并于重大活動前15個工作日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主(承)辦單位。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動供餐任務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重大活動開始前,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簽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的項目為重大活動提供餐食食譜。食譜應當標明主要原料和烹飪方式,在重大活動開始前5個工作日送由市場監管部門作安全風險性審核后方可執行。審定后的食譜在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按照原料輔料控制要求,加強對原輔料的采購管理,落實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及臺賬登記工作,保證食品可追溯,確保所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堅持每日對從業人員上崗前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對患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進行調整或調離相關崗位,確保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食品加工、貯存、陳列、消毒、保潔、保溫、冷藏、冷凍等設施設備及食品工具用具、餐飲具的清洗、消毒、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設備衛生清潔、能正常運轉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加工過程控制及備餐供餐過程控制,確保食物燒熟煮透,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食物留樣管理,確保留樣容器、留樣品種、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溫度符合食物留樣的有關要求,并實施專人專柜登記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一)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二)超過保質期或包裝破損、標示不規范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檢驗檢測可疑陽性的食用農產品、食品和生活飲用水。 (四)索票索證不全或不真實的直接入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外購現制現售食品、散裝熟肉制品。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食譜時認定不適宜提供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主(承)辦單位共同做好重大活動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滿足重大活動期間供餐的特殊需求。 第四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任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成立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機構,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及影響,積極爭取資金保障,確保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順利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重大活動舉辦前期及舉辦期間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整改;對無法落實整改、不能滿足接待任務要求、不能保證食品安全或評估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提請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予以更換。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或者將違法線索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依法查處,同時,通報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本細則要求執行以下工作,導致重大活動期間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未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意見及時確定或調整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二)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審定的食譜供應食品、菜品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三)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更換食譜中存在的不符合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承擔食品安全首要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重大活動食品安全工作實施分級監督管理原則。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指導,對省級以上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督導和檢查,并對跨市縣的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以轄區內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根據重大活動性質、規格、影響、供餐方式等,綜合食品安全風險,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理確定監督管理方式,如全程駐點監管、重點環節監管、高頻巡回監管等。 全程駐點監管。監督人員、檢測人員駐點監督管理,檢驗檢測所有食品及原料。 重點環節監管。監督人員、檢測人員監管重點環節,檢驗檢測重要食品及原料。 高頻巡回監管。監督人員、檢測人員巡回監管特定區域、時段,檢驗檢測高風險食品。 第三十八條 實施全程駐點監管,工作程序及內容通常如下: (一)掌握情況。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與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食品安全有關人員、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負責人進行對接,查驗重大活動食品供應、餐飲服務現場,及時掌握有關信息,明確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 (二)明確責任。與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食品安全有關人員、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負責人召開協調會議,明確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和具體要求,商議重大活動供餐方案,并與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負責人簽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責任書。 (三)現場檢查。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具體包括制度建立、人員管理、環境衛生、食品采購、食品貯存、食品工具用具、加工操作過程控制、專間情況、備餐供餐、餐飲具洗消、食物留樣、運輸工具、集體用餐配送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情形。 (四)落實整改。督促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和監督意見落實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跟進。 (五)其他情況。 1.了解每餐實際就餐人員、人數和時間等。 2.了解重要接待客人住宿房間內擺放的食品。 3.了解每日駐點醫療組接待客人的就診情況。 第三十九條 實施重點環節監管、高頻巡回監管,工作程序及內容參照全程駐點監管進行,可相對簡化。 第四十條 采取駐點監管方式實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動的各個舉辦地點必須至少派遣2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人員駐點執行監管任務。 第四章 特殊工作要求 第一節 專倉管理 第四十一條 根據重大活動的性質、規模及影響,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重大活動期間有必要對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實施閉環管理的,可以要求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專倉,于重大活動開始前20個工作日購進活動期間需要使用的相關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鮮品除外)。 第四十二條 專倉應當包括常溫庫、冷藏庫、冷凍庫,用于接收貯存食品供應商配送的食品及原材料。 專倉容量應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接待規模、時間等情況進行設置。 第四十三條 專倉應實施專人、專鎖管理,并建立嚴格的進出貨臺賬登記制度。 食品入倉前,專倉應當進行嚴格的清洗消毒;食品入倉時,專倉管理人員應當詳細記錄入庫食品及原材料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供貨商、保質期等信息,并做好標識;食品入倉后,駐點監管人員應當對倉門加貼封條,待重大活動需要使用食材時再由駐點監管人員啟封;食品出倉時,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由專倉管理人員對食品進行查驗、核對及清點,并做好出倉登記。 嚴禁將其他食品、非食品與重大活動供餐食品混放。 第四十四條 重大活動存在若干個餐飲服務提供者情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食品及食品原材料總倉,總倉按照專倉管理,負責統一采購、統一查驗、統一檢測、統一貯存、統一配送、統一記錄。 第二節 食品供應商審查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供應商開展核查,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供應商不在重大活動舉辦地所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活動舉辦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供應的相關信息通報供應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信息包括:食品品種、采購數量、企業名稱及監管要求等。 供應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做好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重大活動舉辦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重大活動所使用的食用農產品信息通報產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信息包括:食用農產品品種、種植養殖者名稱及監管要求等。 第三節 贊助、自帶及特需食品 第四十八條 重大活動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贊助或自帶食品供重大活動使用。 確需贊助或自帶的,食品贊助者或自帶者必須確保贊助或自帶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并能夠提供以下資料: (一)加蓋有贊助或自帶食品供貨者公章的許可證明、食品合格證明文件(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及每筆購物憑證或每筆送貨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二)贊助或自帶進口食品還應提供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材料復印件。 第四十九條 食品贊助者或自帶者應向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明確贊助或自帶食品的食品安全責任由其承擔。 第五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贊助者或自帶者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查驗登記,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必要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贊助或自帶食品進行檢驗。 第五十一條 重大活動期間,如遇重要賓客提出特殊食品需求的,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方可供應。 特需食品的管理參照贊助、自帶食品進行。 第四節 快速檢測及抽樣檢測 第五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食譜及供餐方案,對供應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過程關鍵控制環節進行食品安全現場快速檢測。檢測時應做好現場快速檢測相關情況的登記。 第五十三條 現場快速檢測過程中檢出可疑陽性樣品的,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采用監督抽檢并依法處置。 第五十四條 為進一步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安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對重大活動期間食品及食品原材料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可以進行抽樣檢測。 第五章 突發事故處置 第五十五條 活動期間,重大活動主(承)辦單位、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存在或可能存在群體性腹瀉、嘔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癥狀的,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時安排好其他人員就餐。 第五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或發現疑似食物中毒情況后,應當立即封存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五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突發事故報告后,經調查核定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按照職責權限啟動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等相關信息記入重大活動食品及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按照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厘清職責、明確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