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修訂) 二維碼
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修訂)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范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運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理局是在試驗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有機關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為管理局局長。管理局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實行與國際接軌的企業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三條 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下放或者委托的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為打造新時代中國教育開放發展新標桿的集中展示窗口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先行區,為中國擴大教育對外開放和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作出重要貢獻。 具體負責試驗區規劃建設、綜合協調、辦學保障、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機構)服務等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履行試驗區范圍內管理局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四條 管理局實行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 理事會負責研究謀劃和推進試驗區合作辦學規劃、制度集成創新等重大事項,積極爭取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加大對試驗區的支持力度;統籌協調引進國內外高水平大學;協調推進解決試驗區發展過程中的土地、財政等重大要素保障相關事宜,確保試驗區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 理事會由省人民政府批準,按照章程有關規定運行。設立理事長1名,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兼任;設立常務副理事長1名,由省教育廳主要負責人兼任;設立副理事長2名,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管理局局長兼任。理事會成員單位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以及陵水黎族自治縣等構成,成員單位根據需要進行增減。理事會秘書處設在省教育廳,秘書長由省教育廳分管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 管理局設立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作為試驗區開發建設和市場化投融資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承擔區內土地一級開發、資金融通、基礎設施建設、試驗區運營管理等工作。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管理局設立海南陵水國際聯合學院,作為管理局與入駐高校合作的平臺型機構,積極爭取省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和支持,服務保障試驗區辦學機構辦學,共商教育制度集成創新,推動國際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允許海南陵水國際聯合學院在條件成熟時,依法申請開展高等學歷教育。 第四章 人員配備和人事管理 第八條 管理局班子配備。管理局設局長1名(由陵水黎族自治縣主要負責人兼任),常務副局長1名,副局長若干名,總教務長1名(技術類特聘崗位,屬班子成員)。副局長、總教務長由局長提名,報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由理事會任命,實行合同制聘任。若人選為省管干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管理局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除兼職領導人員外,在薪酬總額范圍內,自主決定人員聘用、崗位設置、薪酬標準等。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層級不同崗位薪金標準可有所不同。 第五章 財政和投融資管理 第十條 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承接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一條 在試驗區內各投資主體開發形成的國有資產,可以由相關投資主體委托管理局負責統籌運營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 試驗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投入,除通過申請財政資金予以保障外,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試驗區基本建設,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支持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市場化、多元化融資、運營。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對管理局運營績效進行考核。管理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等情況,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試驗區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置業界協商共治平臺和咨詢機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公布的《海南陵水黎安國際教育創新試驗區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