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科技條件平臺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科技條件平臺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推進海南省科技條件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培育建設和優化升級,增強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是我省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研發支撐平臺、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等。 第三條 平臺建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市場化導向,凝聚科技創新資源,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四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平臺專項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省平臺建設規劃布局,組織平臺的申報、立項、驗收和考核,編報經費預算,指導平臺建設、運行和管理。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平臺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作為平臺依托單位,負責平臺申報、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具體任務,落實相應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在土地供應、資源配套、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依規提供平臺建設和運行所需條件。 第二章 專項支持范圍 第五條 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是指為提升突破科學前沿、實現技術革新、推動產業變革的能力,依托高水平創新主體建設,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復雜科學研究裝置或系統,是長期為工程和科研活動提供服務、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公共設施。 第六條 省研發支撐平臺包括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省重點實驗室、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省院士創新平臺等。 (一)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是指以國家戰略目標為導向,聚焦省主導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行業龍頭企業等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圍繞重大科學前沿、重大科技任務開展戰略性、前瞻性、基礎性、綜合性科技創新活動,實現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的重大突破。 (二)省重點實驗室,是指集聚整合科技創新要素、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培養優秀科技人才、強化開放合作交流和資源共享、服務和培育產業創新發展的重要平臺,依托有較強科研實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聯合建設的科研實體。 (三)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是指面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臨床應用為導向,以醫療機構為主體,以協同網絡為支撐,開展臨床研究、協同創新、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的重要科技創新平臺。 (四)省院士創新平臺,是指省內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研發機構與院士、院士團隊核心專家或外籍院士(會士)共建的科技創新平臺,包括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團隊創新中心。 第七條 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包括省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省科技資源庫(館)和科學數據中心等。 (一)省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是指圍繞省科技創新發展需要,為有效盤活現有科研條件存量,減少不必要的重復購置,促進資源共享,提高全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利用率,設立的基礎性公共科技條件平臺。 (二)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是指依據我省自然條件的地理分異規律,支撐生態學、地學、農學、環境科學、材料科學等領域長期野外定位觀測數據獲取和科研工作開展,設立的科技創新平臺。 (三)省科技資源庫(館)和科學數據中心,是指圍繞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重點利用科學數據、生物種質與實驗材料等科技資源設立的專業化、綜合性公共服務平臺。 第八條 省科技廳應根據各類平臺特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支持的平臺除外。 第九條 省科技廳可根據國內外任務形勢變化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在廣泛征詢意見的基礎上,增設平臺專項支持類型并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發布各平臺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流程、申報條件、受理時限、支持領域和材料要求等事項。 第十一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或本行業科技發展需求,指導相關單位編制平臺申報材料,必要時應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可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采取專家綜合評議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平臺的評審論證工作。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支持的平臺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編報平臺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 平臺建設分為評審認定、組建驗收等方式。其中,省重點實驗室、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省院士創新平臺、省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省科技資源庫(館)和科學數據中心采取評審認定的方式,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采取組建驗收的方式,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 第十五條 鼓勵產學研協同創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單獨或聯合建設,特別是引進省外優勢科研力量聯合建設。聯合建設的平臺必須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建設單位在平臺建設和運行中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平臺應采取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可成立獨立法人或獨立核算的科研實體,建立運行高效的管理層級,健全科學合理的內部制度。 第十七條 平臺可設立學術咨詢機構,由國內同行業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為平臺的建設發展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平臺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日常運行中的重大事項,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進展,以及對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平臺撤銷、更名、依托單位變更等事項必須報省科技廳批準。 第十九條 鼓勵平臺建立健全創新激勵機制和分配機制,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勵方式,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進行獎勵。 第五章 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條 平臺建設期滿后,依托單位應提出驗收申請。省科技廳可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驗收,驗收通過后批準正式運行。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經省科技廳批準后,最多可延長1年建設期。 第二十一條 平臺實施動態管理,省科技廳可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年度考核和周期評估。具體考核和評估的流程、標準、結果獎懲措施等由各平臺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 平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科技廳有權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給予撤銷: (一)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平臺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無故不接受省科技廳或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審計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報考核材料的; (三)依托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行為的; (四)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涉嫌違法犯罪的; (五)發生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平臺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 平臺專項經費支持方式分為“一事一議”和后補助等方式。“一事一議”支持方式適用于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等。后補助適用于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資源庫(館)和科學數據中心、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以及增設的新平臺類型等。 第二十五條 各類平臺經費支持標準: (一)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支持。 (二)省重點實驗室。根據周期考核等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個的運行補助經費。 (三)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根據周期考核等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個的運行補助經費。 (四)省科技資源庫(館)和科學數據中心。根據周期考核等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個的運行補助經費。 (五)省院士創新平臺、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省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的經費支持標準,按照其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執行。 (六)增設的新類型平臺,年度運行補助經費不超過100萬元。由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第五章規定進行驗收與考核后確定支持方式和額度。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建立覆蓋平臺建設和經費使用管理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避免交叉重復。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二十七條 依托單位應建立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專項經費管理責任,提供支撐服務保障,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保障平臺建設與運行。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法定程序、財經紀律、科研誠信、學術道德的行為,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視情況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具備創建國家平臺條件的,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平臺或牽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第三十條 平臺作為獨立法人的,可視為省級科研機構直接申報省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