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委托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行政執法程序規范的通知 二維碼
海南省農業農村廳委托海南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行政執法程序規范 一、為規范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行政執法委托行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海南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委托省動物衛生監督所行政執法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省農業農村廳委托省動物衛生監督所(以下簡稱省動衛所)負責全省省際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管轄區域范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進入我省的動物及其產品等。 省動衛所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以省農業農村廳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行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動衛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省動衛所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廳領導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省動衛所主要負責人決定。回避決定作出前,主動申請回避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省動衛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設備,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五、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由省動衛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六、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由省動衛所負責人審批;情況緊急,需要當場作出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可以采用即時通訊方式報請由省動衛所負責人同意,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 七、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實施前須向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廳領導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廳領導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八、案件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由省動衛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九、下列案件,省動衛所應當提交省農業農村廳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處罰決定的(較大數額、較大價值,對個人是指超過一萬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超過十萬元);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農業農業村廳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由省動衛所進行法制審核。省動衛所初次從事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下列行政處罰案件,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的聽證條件,且申請人申請聽證的案件; (二)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三)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 (四)由省農業農村廳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的案件; (五)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集體討論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執法局負責牽頭召集,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廳領導主持,廳政策法規處、行政執法局、省動衛所等處室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形成結論性意見。 十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實施。具體實施工作由廳政策法規處負責。 十二、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除本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由省動衛所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十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省動衛所應當提交省農業農村廳討論決定,由省農業農村廳行政執法局負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十四、省農業農村廳行政執法局應當組織省動衛所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業務能力培訓,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省動衛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執法業務能力培訓和廉潔紀律教育,提高執法能力,嚴格遵守廉政紀律。 十五、省動衛所每月向省農業農村廳行政執法局報送《行政處罰案件情況表》(表1)和《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表2)。 十六、行政處罰案件由省動衛所立卷歸檔。案件立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案卷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本規范未規定的其他執法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八、本規范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表1 行政處罰案件情況表 表2 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 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