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應該咋開展?司法部向您征求意見 二維碼
政府督查工作應該咋開展?司法部向您征求意見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7月8日電 政府督查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手段。這項工作應由誰開展?能采用什么方式?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司法部日前發布《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31日前,通過登錄司法部官網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等方式提出意見。 該征求意見稿明確,開展政府督查工作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對象分別為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政府督查內容包括: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政府督查對象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進行監督評價。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政府督查機構的八方面權限:對督查對象進行書面或者口頭督辦;要求督查對象按要求提供書面報告;要求督查對象提供與督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要求督查對象就督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要求督查對象限期整改,限期報告整改結果;根據督查結論,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追究責任的建議;向有權機關提出改變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建議。 根據征求意見稿,政府督查機構可采取部署自查、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明查暗訪、收集問題線索、調閱證據資料、統計調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見、組織聽證等方式進行督查。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督查結論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參與作出督查結論的工作人員在復核中應當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