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如何強化 二維碼
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如何強化來源:中國新聞網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 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國內國際形勢變化和當前面臨的新情況、新斗爭需要,修正案草案總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銜接,對刑法作出了多處修改補充,新增了多個犯罪行為。 在分組審議中,委員們圍繞如何更好地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見。 進一步完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 對此,委員們認為,修正案草案結合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出的修改非常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修改意見。 “我在調研中了解到,人民群眾高度關注傳染病防治工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也需要依據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李鉞鋒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比如,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違反或不配合醫療管理等行為納入其中,從而有利于法律的適用與落實,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吳恒委員建議對所列的違法犯罪行為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和行為人。“目前所表述的5種情況沒有具體到人。比如,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供水單位的法人代表;未進行消毒處理便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體的責任人。”他同時建議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強制隔離的人應當予以定罪量刑。 鄭淑娜委員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五項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是根據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作出的規定。考慮到傳染病防治法已經列入修法計劃,但目前還沒有修改,疾控機構到底如何定位也不夠明確,應當注意修正案草案與將來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的適應問題。 劉振偉委員建議擴展一些內容,比如,在“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后面增加“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動物防疫法”。再如,增加“農產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餐飲企業未依法對出售、加工的農副產品進行質量安全檢測,對經營場所及從業人員進行與公共衛生安全相關的檢測檢驗,構成公共衛生安全隱患或造成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的”內容。 徐延豪委員對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提出修改意見。他認為目前對于新發傳染病傳染源、傳染途徑還有很多未知因素,加上“可能被傳染”,面太大。“按照目前的規定,疫區運輸出來的所有物品都要作消毒處理,否則違法,實際上很難執行,不確定因素太多,范圍太寬,建議把‘可能’去掉。”徐延豪說。 有關生物安全犯罪表述應更清楚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脅,與生物安全法銜接,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對這些新增罪名提出了完善意見。 “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只是生物技術的一種,生物技術的內容很廣泛,包括合成生物學、基因組編輯、基因驅動等技術,再加上生物技術與大數據、人工智能、材料技術等前沿技術的融合,其誤用、濫用、謬用的可能性很大,也可能成為一種新的生物安全威脅。”竇樹華委員指出,正在審議的生物安全法草案規定,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國家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同時還規定,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倫理原則,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國務院正在制定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了禁止性生物技術的幾種情形。鑒于此,他建議修正案草案能夠根據正在制定中的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增加生物技術濫用犯罪的有關規定。 考慮到有可能通過網絡非法將國家、民族的人類遺傳資源密碼信息泄露出去,吳恒還建議在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中增加一種情形,即“未經許可擅自在網絡上發送涉及國家或民族的人類遺傳資源密碼信息”。 注意與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內容銜接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工作正抓緊進行。這次修改體現了強化公共衛生安全與生態安全并重的理念,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禁止非法獵捕交易、加大處罰力度是這次修改的重點。”竇樹華建議修正案草案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作好銜接,保持規定內容上的一致性。特別是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加大處罰力度再作深入研究。他同時建議將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法律解釋的內容在此次修改中體現出來,進一步明確對構成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 矯勇委員指出,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的寫法參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但決定涉及兩種情形,一是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二是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動物。目前修正案草案把兩種情形混在一起,出現了比較復雜的情況,即收購、運輸、出售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是否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野生動物。這些還沒有研究清楚的情況下,刑法中如何規定還要再認真斟酌。 田紅旗委員建議單獨設罪,將條文修改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處罰金。”理由是,該條文的行為對象與第三百四十一條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對象并不相同,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不協調。雖然司法實務中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主要是為了食用,但出于其他目的的非法獵捕同樣會破壞生態資源并危及人類自身,而且對“食用”目的認定也會給司法實務帶來困難,建議將該特定目的刪除。此外,考慮到該類行為往往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建議將單處罰金改為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