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5月實施 二維碼
來源:法制日報 近日,公安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新《程序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 新《程序規定》都有哪些亮點?其實施后,機動車駕駛人如何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對租賃車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將怎樣進行處理?對于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人不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如何應對?對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近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深入解答。 有效完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程序規定》于2004年5月1日實施,于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后有哪些新的亮點和變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首先是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明確接受異地處理的,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協助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代為送達法律文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交通違法行為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這項措施將于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其次是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告知的要求。新《程序規定》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程序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借鑒民事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 “新《程序規定》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后,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送達被處罰人。 “新《程序規定》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外,本次修訂還規范了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的程序要求,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系浮動制度等內容。” 可異地處理“電子眼”違法行為 當前,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動半徑越來越大,難免會出現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特別是被“電子眼”拍攝到交通違法行為。 《程序規定》修訂后,如何在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這是廣大駕駛人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為回應群眾關切,新《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之外,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將代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履行調查交通違法行為事實、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程序,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新《程序規定》便利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更加符合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說。 租賃車交通違法處理迎來新變化 近年來,汽車租賃行業迅速興起,但因為承租駕駛人大多既不在交通違法行為地,也不在機動車登記地,沒有辦法按照現行的程序處理汽車租賃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難問題成為困擾承租駕駛人、租賃企業的難點、痛點。 《程序規定》修訂后,對租賃車產生的交通違法處理有哪些規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公安部出臺《便利處理汽車租賃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辦法》,明確承租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App網上查詢、自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行為,免去多地奔波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對承租駕駛人未及時處理的,根據租賃企業申請并經公安交管部門核查屬實的,公安交管部門可將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轉移到承租駕駛人名下。 為保證改革措施于法有據,新《程序規定》明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行為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新《程序規定》的實施,將極大地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和租賃企業,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同時,公安交管部門將及時總結此項改革措施實施效果,適時擴大適用范圍,讓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糾正交通違法記錄處理不及時行為 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一直是困擾公安交管部門的難題之一。其中有些駕駛人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會累積幾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時接受處理。 新《程序規定》實施后,公安交管部門將對此如何處理? “實踐中,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人不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造成大量的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累積,導致行政處罰懲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顯、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行政處罰在糾正違法、推動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據介紹,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程序規定》對處罰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為穩步推進此項規定落實,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各地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數量、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適時穩妥有序推進此項制度的實施,通過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督促交通參與者嚴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實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