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法官解讀消費者合同權利如何保護 二維碼
疫情期間,法官解讀消費者合同權利如何保護來源:法制網 徐偉倫 當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蔓延牽動每個人的神經,對社會生產、人民生活所造成的影響更是不可忽視。在此情形下,因此疫情而導致的合同義務無法履行勢必會大量產生。消費者在此情形下又該如何自處、如何能夠在維護大局穩定的同時又保護自身權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對此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關法律建議,以期為消費者提供指導和幫助,將糾紛化解在前端。 法官表示,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及《合同法》第117條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即屬于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1、我網購產品被取消訂單,能否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4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一般情況下,經營者在網站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選擇商品、提交訂單或支付價款,合同即成立。疫情期間,廣大網購消費者被取消的訂單多為與防控疫情相關的產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經營者以物資先行供應疫區、無法正常履行訂單并要求退單的行為,應屬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消費者不可據此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2、我訂購的貨物無法正常到貨,能否請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若消費者在疫情發生前在商家處訂購貨物,并約定的交付時間在疫情期間,商家以疫情為由提出延期供貨應在原則上認定為合理事由,具體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而導致的無法正常履行應結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進行判斷。需要指出的是,若消費者訂購的非緊急所用貨物,大可以與商家協商延期供貨,若延期供貨會致使消費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消費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款。 3、我報名的培訓班無法提供服務,能否要求培訓方承擔賠償責任? 此種情況應根據培訓班的性質進行判斷。對于長期提供培訓班的機構來說,疫情期間恰逢寒假,此類培訓機構本就在此期間中止培訓,此時,受培訓方要求提前解約無法律依據;但若因疫情期間延長導致培訓機構不能提供服務期限延長,則消費者可與培訓機構協商延長服務期限或提前解除與培訓機構的服務合同,但應退還的費用應根據合同性質、已履行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于短期培訓班,特別是寒假培訓班或疫情期間培訓班,消費者即可要求培訓機構解除服務合同并退還已繳納費用。 4、我取消旅游行程,旅行團或預定的酒店是否有權扣除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已發生費用的情況及金額應由旅游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消費者選擇自由行時,收取費用的主體主要為酒店經營者、旅游景點經營者、運輸服務經營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費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則有權要求上述主體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5、我無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請提前解除租賃關系? 受疫情影響,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別是外地務工者無法正常返還務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則承租人可依據“不可抗力”的有關合同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而對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認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損失過大,請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以支付對方違約金的方式終止租賃合同的履行。 6、我囤積的疫情防護物資,在疫情后能否申請退貨? 有的消費者擔心疫情期限長,在疫情期間購買大量防護物資,比如口罩、消毒液、酒精等,在疫情結束后,上述物資能否退貨需要根據購買方式進行確定。若通過經營者經營的網站購買,則消費者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有關“7日退貨”的規定申請退貨;若收貨超過7日,且無其他質量問題,則經營者可不予退貨。若通過線下購買,則消費者不可申請無理由退貨,是否能退貨只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判定。 7、我未能在疫情期間主張權利,是否會超過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終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因此,因疫情而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債權人可以適用上述規定,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需要指出的是,在信息發達的當今社會,行使債權的方式除傳統的線下催要,還有短信、電話、郵件、微信等各種方式,人民法院亦支持網上立案,債權人可通過不同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利,并留存好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確保債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