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訴前公告程序(附全文) 二維碼
“兩高”明確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訴前公告程序(附全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批復》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批復》針對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的請示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對于未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訴訟。” 據悉,訴前公告是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3月聯合發布的《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訴前公告程序不僅有利于實現民事公益訴訟應有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功能,對于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真執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共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積極探索、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充分彰顯了公益訴訟的制度作用。與此同時,作為一項新類型訴訟制度,檢察公益訴訟程序規則還有待進一步健全。由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刑事訴訟與民事公益訴訟兩類案件的合并審理,而《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公告程序,實踐中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進行訴前公告,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進一步規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批復》解決了上述爭議。與此同時,為保證刑事訴訟程序依法順利進行、避免超期羈押,便于民事公益訴訟查清案件事實、確定民事責任,《批復》同時規定,“因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可能影響相關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批復》,亦表明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遵循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別規則。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訴前公告程序以外,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人民陪審員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組成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可以釋明其變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復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訴訟請求。(記者:孫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6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法釋〔2019〕1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 (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6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問題提出請示。經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對于未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訴訟。 因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可能影響相關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