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2019年6月5日)
人民法院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目錄
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三、貴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四、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諸暨市次塢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五、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貴州省六盤水雙元鋁業有限責任公司、阮正華、田錦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弘聚公司委托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人員將其生產的640噸廢酸液傾倒至濟南市章丘區普集街道辦上皋村的一個廢棄煤井內。2015年10月20日,金誠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將其生產的23.7噸廢堿液傾倒至同一煤井內,因廢酸、廢堿發生劇烈化學反應,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險廢物人員當場中毒身亡。經監測,廢液對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發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進行了應急處置,并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山東省人民政府指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體工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工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與金誠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達成一致,遂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出具的《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共計2.3億余元,兩被告對上述各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并請求判令兩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弘聚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和金誠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堿液導致案涉場地生態環境損害,應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請求的賠償金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交了《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參與制作的相關評估及審核人員出庭接受了當事人的質詢,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的專家也出庭對此給出說明,金誠公司、弘聚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環境損害評估報告》,故對鑒定評估意見依法予以采信。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主張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和帷幕注漿范圍內受污染的土壤、地下水修復費及鑒定費和律師代理費,均是因弘聚公司的廢酸液和金誠公司的廢堿液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引起的,故應由該兩公司承擔。因廢酸液和廢堿液屬不同種類危險廢液,二者在案涉場地的排放量不同,對兩種危險廢液的污染范圍、污染程度、損害后果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污染修復成本等,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弘聚公司、金誠公司、專家輔助人、咨詢專家之間意見不一,《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對此也未明確區分。綜合專家輔助人和咨詢專家的意見,酌定弘聚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金誠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據此確定二被告應予賠償的各項費用。弘聚公司、金誠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液造成環境污染,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警示和教育環境污染者,增強公眾環境保護意識,依法支持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要求弘聚公司、金誠公司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污染事件發生后,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因二被告排放污染物的時間、種類、數量不同,認定二被告各自行為所造成的污染范圍、損害后果及相應的治理費用存在較大困難。人民法院充分借助專家專業技術優勢,在查明專業技術相關事實,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劃分污染者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一是由原、被告分別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從專業技術角度對案件事實涉及的專業問題充分發表意見;二是由參與《環境損害評估報告》的專業人員出庭說明并接受質詢;三是由人民法院另行聘請三位咨詢專家參加庭審,并在庭審后出具《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的專家咨詢意見》;四是在評估報告基礎上,綜合專家輔助人和咨詢專家的意見,根據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還針對金誠公司應支付的賠償款項,確定金誠公司可申請分期賠付,教育引導企業依法開展生產經營,在保障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的同時,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妥善處理了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辯證關系。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就同一污染環境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后,先行中止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完畢后,就環境公益訴訟中未被前案涵蓋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判,對妥善協調兩類案件的審理進行了有益探索。
【點評專家】呂忠梅,清華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因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致生態環境損害,屬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較為典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責任承擔等方面都進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本案在技術事實查明方面突出由多方專家參與,為事實認定提供了技術支撐。此案中的二被告先后傾倒污染物種類、數量和含量均不相同的危險廢物,因不同物質相互作用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的發生。對此,原告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和被告金誠公司分別向法院提交了兩份不同的鑒定意見,法院如何認定和采信進而合理分配二被告的責任承擔是本案的關鍵所在。受案法院充分發揮技術專家在查明專業事實上的功能和作用,除通知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員、專家輔助人出庭說明外,還依職權聘請了三位咨詢專家參加庭審并出具咨詢意見,較為全面的調查了本案所涉專業技術問題,為鑒定意見的采信提供了技術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經過鑒定的專業事實和司法認定的法律事實并非完全相同。法院應運用以證據判斷事實的規則,對鑒定意見是否采信及其理由進行充分闡釋,在由技術判斷到法律判斷的轉化過程中加強釋法說理,制作格式統一、要素齊全、結構完整、繁簡得當、邏輯嚴密、用語準確的規范化環境司法裁判文書。
二是本案在對責任的認定和分擔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基于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在綜合全案證據的基礎上,根據二被告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分配二被告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在責任的承擔上,考慮到金誠公司仍在正常經營,確定金誠公司可申請分期賠付,這種妥善處理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力爭“共贏”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但對如何分期賠付以及怎樣監督該企業所應支付的每期費用足額到位,為后續執行留下了較大“懸念”。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責任承擔方式因與生態環境損害恢復的技術性、系統性、長周期性直接相關,在裁判文書中認定責任承擔方式的同時制作生態環境恢復方案、明確履行方式對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至為重要,可參考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有益經驗,創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附生態恢復方案的判決書”方式。
此外,本案在訴訟程序上也進行了有益探索。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社會組織和本案原告先后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分別立案受理并中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待本案審理裁判后再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作出裁判,是銜接兩類訴訟程序和規則的一種新探索。
二、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
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
藏金閣公司的廢水處理設施負責處理重慶藏金閣電鍍工業園園區入駐企業產生的廢水。2013年12月,藏金閣與首旭公司簽訂為期4年的《委托運行協議》,由首旭公司承接廢水處理項目,使用藏金閣公司的廢水處理設備處理廢水。2014年8月,藏金閣公司將原廢酸收集池改造為廢水調節池,改造時未封閉池壁120mm口徑管網,該未封閉管網系埋于地下的暗管。首旭公司自2014年9月起,在明知池中有管網可以連通外部環境的情況下,利用該管網將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廢水直接排放至外部環境。2016年4月、5月,執法人員在兩次現場檢查藏金閣公司的廢水處理站時發現,重金屬超標的生產廢水未經處理便排入外部環境。經測算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違法排放廢水量共計145624噸。受重慶市人民政府委托,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以虛擬治理成本法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量化評估,二被告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量化數額為1441.6776萬元。
2016年6月30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以藏金閣公司從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將含重金屬廢水直接排入港城園區市政廢水管網進入長江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16年12月29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首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員構成污染環境罪。
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對二被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并被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重慶市人民政府針對同一污染事實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人民法院將兩案分別立案,在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對兩案合并審理。
【判決結果】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重慶市人民政府有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重慶兩江志愿服務發展中心具備合法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規定而享有各自的訴權,對兩案分別立案受理并無不當。二被告違法排污的事實已被生效刑事判決、行政判決所確認,本案在性質上屬于環境侵權民事案件,其與刑事犯罪、行政違法案件所要求的證明標準和責任標準存在差異,故最終認定的案件事實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條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認定的事實。鑒于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構成環境污染共同侵權的證據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民事證明標準,應當認定藏金閣公司和首旭公司對于違法排污存在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觀上的共同行為,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441.6776萬元,由二原告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用于開展替代修復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出現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藏金閣公司是承擔其所在的藏金閣電鍍工業園區廢水處置責任的法人,亦是排污許可證的申領主體。首旭公司通過與藏金閣公司簽訂《委托運行協議》,成為負責前述廢水處理站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的主體。人民法院依據排污主體的法定責任、行為的違法性、客觀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判定藏金閣公司與首旭公司之間具有共同故意,應當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利于教育和規范企業切實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義務。同時,本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應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和責任構成要件,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并不當然免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嚴密法治觀,依法處理三類案件訴訟銜接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點評專家】張梓太,復旦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本案是重慶市首例、全國第二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對全面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有益的制度經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本案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兩種訴訟制度在訴訟主體、適用范圍上都有差別,如何實現兩者的有效銜接一直是困擾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一道難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其合并審理,既支持了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又鼓勵了社會組織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表達了人民法院對環境公共利益保護的決心,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其次,本案明確了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排污主體取得排污許可證后,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排污,但排污主體監督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并不因民事合同約定而免除。如果排污主體未盡法定監督義務,其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后,本案還指明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證明標準和責任標準不同于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并不必然免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對此,可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進行更進一步的司法實踐探索。
三、貴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開磷化肥公司委托息烽勞務公司承擔廢石膏渣的清運工作。按要求,污泥渣應被運送至正規磷石膏渣場集中處置。但從2012年底開始息烽勞務公司便將污泥渣運往大鷹田地塊內非法傾倒,形成長360米,寬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約100畝,堆存量約8萬立方米的堆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檢查時發現上述情況。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委托相關機構進行評估并出具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顯示,此次事件前期產生應急處置費用134.2萬元,后期廢渣開挖轉運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為757.42萬元。2017年1月,貴州省人民政府指定貴州省環境保護廳作為代表人,在貴州省律師協會指定律師的主持下,就大鷹田廢渣傾倒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事宜,與息烽勞務公司、開磷化肥公司進行磋商并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清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裁判結果】
清鎮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貴州省法院門戶網站將各方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方案等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滿后,清鎮市人民法院對協議內容進行了審查并依法裁定確認貴州省環境保護廳、息烽勞務公司、開磷化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在貴州省律師協會主持下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開展后,全國首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該案對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的程序、規則等進行了積極探索,提供了可借鑒的有益經驗。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申請后,及時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修復方案等內容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人民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了賠償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一旦發生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賠償協議情形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力保障了賠償協議的有效履行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切實開展。本案的實踐探索已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所認可和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也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點評專家】肖建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點評意見】
本案的亮點在于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規則,化解了試點階段磋商協議的達成及其司法確認的若干法律難題,為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提供了實踐素材。貴州法院的這一實踐樣本彰顯了法院的司法智慧。一方面,首創了由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即由省律師協會主持、賠償權利人與義務人展開磋商程序,并促成賠償協議的達成。雙方磋商過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有助于維持程序中立、促進當事人溝通、協助當事人發現其利益需求。另一方面,首創了法院作出司法確認裁定前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進行公告的制度。鑒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涉及損害事實和程度、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等內容,不僅涉及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利益的調整,也會波及到不特定公眾環境權益的保護問題,人民法院將賠償協議內容公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諸暨市次塢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諸暨市環境保護局會同諸暨市公安局對上峰建材公司聯合突擊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采用在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監測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石灰中和后的氣體等方式,達到干擾自動監測數據目的。上峰建材公司超標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對周邊大氣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經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鑒定評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110.4143萬元,鑒定評估費用12萬元 ,合計122.4143萬元。上峰建材公司違法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已通過周邊次塢鎮大氣生態環境稀釋自凈,無須實施現場修復。
紹興市環境保護局經與上峰建材公司、次塢鎮人民政府進行磋商,達成了《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協議》,主要內容為:一、各方同意上峰建材公司以替代修復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上峰建材公司在承擔生態環境損害數額110.4143萬元的基礎上,自愿追加資金投入175.5857萬元,合計總額286萬元用于生態工程修復,并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修復工程。二、次塢鎮人民政府對修復工程進行組織、監督管理、資金決算審計,修復后移交大院里村。三、修復工程完成后,由紹興市環境保護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驗收評估,提交驗收評估意見。四、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驗收鑒定評估費由上峰建材公司承擔,并于工程驗收通過后7日內支付給鑒定評估單位。五、如上峰建材公司中止修復工程,或者不按約定時間、約定內容完成修復的,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有權向上峰建材公司追繳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后,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協議》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或意見。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內容審查后認為,申請人達成的協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遂裁定確認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大氣污染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大氣污染是人民群眾感受最為直接、反映最為強烈的環境問題,打贏藍天保衛戰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今年,世界環境日主題聚焦空氣污染防治,提出“藍天保衛戰,我是行動者”的口號,顯示了中國政府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心。本案中,上峰建材公司以在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監測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石灰中和后的氣體等方式,干擾自動監測數據,超標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雖然污染物已通過周邊大氣生態環境稀釋自凈,無須實施現場修復,但是大氣經過擴散等途徑仍會污染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不能因此免除污染者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對案涉賠償協議予以司法確認,明確由上峰建材公司以替代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是對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的積極探索。本案體現了環境司法對大氣污染的“零容忍”,有利于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自覺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推動企業形成綠色生產方式。此外,經磋商,上峰建材公司在依法承擔110.4143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基礎上,自愿追加資金投入175.5857萬元用于生態環境替代修復,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點評專家】王樹義,上海財經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因大氣污染致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均會碰到兩個具有共性的問題:其一,排污者排入大氣環境的污染物質,因空氣的流動,通常在案發后已檢測不出,或檢測不到污染損害結果。怎么辦?排污者有沒有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要不要修復?其二,若要修復,如何修復,是否一定要在案發地修復?本案較好地回答了這兩個問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首先,上峰公司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雖然通過周邊次塢鎮大氣環境本身的自凈已經稀釋、飄散,但并不等于大氣環境沒有受到損害。損害是存在的,只不過損害沒有在當時當地顯現出來。上峰公司排放的污染物飄散到其他地方,勢必會對其他地方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故此,上峰公司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其次,由于大氣污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特殊性,對大氣環境損害的賠償責任,往往是通過對生態環境的修復來實現的。但問題是,案發后上峰公司排入周邊次塢鎮大氣環境的污染物客觀上已經自然稀釋、飄散,再對其修復已無實質意義。由此產生了上峰公司以替代修復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對大氣污染所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五、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貴州省六盤水雙元鋁業有限責任公司、阮正華、田錦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
【基本案情】
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稱:2017年以來,雙元鋁業公司、田錦芳、阮正華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解鋁固體廢物運輸至貴陽市花溪區溪董家堰村塘邊寨旁進行傾倒,現場未采取防雨防滲措施。2018年4月10日,又發現花溪區查獲的疑似危險廢物被被告轉移至修文縣龍場鎮營關村一廢棄洗煤廠進行非法填埋。事發后環保部門及時對該批固體廢物及堆場周邊水體進行采樣送檢,檢測結果表明,送檢樣品中含有大量的水溶性氟化物,極易對土壤、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該批固體廢物為疑似危險廢物。經委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顯示,該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所產生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場地生態修復費用、送檢化驗費用、環境損害評估費用、后期跟蹤檢測費用、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監督及修復評估費合計413.78萬元。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與三賠償義務人多次磋商未果,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包括:一、涉及邊寨違法傾倒場地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送檢化驗費用、鑒定費用、場地生態修復費用及后期跟蹤監測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二、涉及修文縣龍場鎮營關村廢棄洗煤廠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用、送檢化驗費用、鑒定費用、場地生態修復費用、后期跟蹤監測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三、由賠償權利人的代表貴陽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6月1日前牽頭組織啟動案涉兩宗被污染地塊后期修復及監測等工作。三被告按協議約定支付相應款項后,應于支付之日起十日內將相關單據提供給法院。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后依法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各方當事人。現雙元鋁業公司、阮正華、田錦芳已按調解書內容履行了支付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是由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直接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遵循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多次主持調解,力促各方當事人在充分考慮受損生態環境修復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并在調解書中明確了被污染地塊修復的牽頭單位、啟動時限等,確保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得以有效開展。同時,人民法院考慮到生態環境修復的長期性,在調解書中明確將后期修復工作的實際情況納入法院的監管范圍,要求三被告及時向法院報送相關履行單據,最大限度保障生態修復目標的實現。
【點評專家】汪勁,北京大學教授
【點評意見】
本案系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在于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為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了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則,目的在于讓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盡早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盡快啟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職權范圍內積極探索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案,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除了可以順應當事人雙方希望盡快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達成一致的基本愿望外,還提高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解決效率,保護了亟待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
此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圓滿解決還涉及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實際執行,其結果具有很強的延時性。為此,人民法院在主持調解的基礎上,就調解協議的實際履行所存在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包括實施費用、修復工作的行為監督與資金管理以及修復效果保障等內容都作出具體安排,并調動參與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各方主體認真履行義務,充分體現了調解方式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