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查處制度 二維碼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投訴查處制度
為了嚴格執行律師法,加強律師隊伍建設,規范、有序地辦理客戶對律師的投訴,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主任接受客戶投訴律師不良行為,負責處理對律師的投訴案件。 二、本所設立投訴電話66661963,并向社會公布。 三、律師事務所接到投訴后,將投訴材料送交律師協會。 四、客戶投訴的,應記明如下事項 : (一)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姓名、單位、地址、聯系方式; (三)被投訴人執業違紀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五)初步處理意見。 五、主任受理投訴后,應當就投訴事實進行調查,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 六、被投訴的律師,應當主動配合調查工作。 七、調查期間,被調查律師轉移、隱藏、毀損、改動與投訴事實有關的證據材料的,應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調查取證后,應當展示雙方證據,充分聽取雙方辯解后,方可予以處理,記入律師不良行為檔案,告知投訴人及被訴律師。 九、調查終結后,應制作書面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 十、主任對主任投訴案件調查后,認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 , 應當及時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由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十一、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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