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管理辦法 二維碼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律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所律師執業活動,規范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海南省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試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本所規章制度、服從本所對執業行為的監督。 第三條本所律師須自覺維護正凱所對外形象、努力樹立正凱律師品牌的;積極、熱忠于參加律師事務所團隊活動。 第四條本所律師須認同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文化,始終將“認真、負責、規范、精準”做為執業理念?!皯蛺簱P善”作為服務宗旨。 第二章收案收費管理 第一節收案 第五條本所嚴格執行統一收案、主任或主任授權人審查制度。嚴禁私自接案。 第六條本所律師收案應先填寫《收案審查表》,交由主任或主任授權人審查后辦理委托手續和收費。如遇特殊情況須電話請示后方可辦理,并及時補辦審查手續。 第七條本所律師辦理委托手續應先完整填寫《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連同經審查的《收案審查表》一并交由專職管理人員蓋章。 第八條律師承辦下列業務,應及時向主任匯報案情: (一)涉及國家安全、政治安定、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重大疑難案件和敏感性案件; (三)一審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二節收費 第九條本所收費嚴格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收費辦法》、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執行。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 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如遇特殊情況須經主任同意,并在收取費用后7日內如數上交律師事務所。反之,一切責任由律師個人承擔,與律師事務所無關。 第十一條本所收費嚴格執行主任或主任授權人審查制度。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收費須核驗經審查的《收案審查表》,并進行登記方可出具正式發票。如實際繳費與審查不一致應及時向主任報告。 第十三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包括部分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師應在《收案審查表中》詳細注明有關情況,并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第十五條承辦律師和財務人員應按《收案審查表》中注明的收費方式、時間、收費額及時督促委托方交費。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或主任授權人核查后,交由內勤統一分類編號保存。律師交回歸檔保證金票據,本所退回歸檔保證金。 第十七條內勤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當場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借閱檔案的,由內勤做好登記報主任或主任授權人審批,經過審批同意的方可借閱。非經審批的,不得借閱。 借閱檔案的人員須按時歸還,內勤有督促的義務。 第四章政治、業務學習、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管理 第十九條本所律師須積極參加本所組織的政治學習,以全面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本所律師須積極參加本所組織的業務學習、培訓和交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本所律師每年至少參加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業務學習。 第二十二條本所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的,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報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師協會組織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律師事務所受理重大案件,應先舉行議案會議進行討論,確定承辦方案后,再開始律師業務承辦活動。 第二十四條下列案件屬重大案件: (一)可能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三)集團訴訟并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 (四)涉外案件; (五)主任或承辦律師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第二十五條議案會議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專人召集,本所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二十六條本所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遇案情疑難復雜需要集體討論的,應向主任提出。 第五章法律援助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所鼓勵律師積極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熱忠于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本所根據司法機關、海南省律師協會、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指派本所律師參加法律援助、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活動的,本所律師無正當理由,須無條件參加。無正當理由拒絕不參加的,本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報司法行政機關和省律師協會組織處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本所鼓勵律師積極撰寫論文、文集、案例分析等文章,以提高自身業務理論水平。 第三十條本所鼓勵律師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第三十一條法律服務質量管理、執業利益沖突管理、投訴查處管理按照本所制定的法律服務質量制度、執業利益沖突制度、投訴查處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律師事務所對本管理辦法享有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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