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警察打死村民 開槍程序引質疑 二維碼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解讀】 當前我國涉及警察使用槍支的法律規定主要有《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不過,這些規定絕大多數都是從實體法上規范警察開槍的條件,而對開槍的程序規定除了警告外,少之又少。筆者認為,正是因為缺乏開槍的程序性規范,導致了對警察開槍的情形經常產生較大爭論?!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十款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值得提醒的是,該條例第四條也規定,警察使用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在中國內地,除追查犯罪外,警察開槍傷人一直是易受質疑的敏感話題。支持和反對警察開槍其實都是難以抉擇的價值判斷。但回到警察制度的原點上來,他們無疑應該具有依法、合理的開槍權,相對于過去不敢開槍、不會開槍的現實,除了進一步健全開槍的實體規定外,完善開槍的程序性規范實乃當務之急。具體說來要著重把握法治理念、培訓技能和立法完善三個環節。 其一,美國警察擁有即時開槍權,雖然和該國社會槍支普及有關,但更多緣于警察的內心信念和監督制度保障。美國警察使用武器,內心擁有兩個信仰——法律和人權,在這兩個價值標準的恒久滲透下,加之各種監督無處不在,他們開槍多但鮮有嚴重違法情形。期待我們的警察也能盡早樹立法律與人權的信仰。使廣大警察盡快確立以人為本、尊重生命、依法行政的理念,打造警察隊伍的良好形象,使警察取信于民,是警察開槍權贏得廣泛支持的群眾基礎。 其二,警察不敢開槍或不會開槍,除了欠缺民眾信任外,警察自身的工作技能與綜合素養不夠也是誘因。面對民警傷亡的現實,我們有必要把法制和理念教育融入平時的技能培訓中。決不能發生用槍時因“走火”而引起不必要的傷亡和譴責。只有訓練有素的警察隊伍,才能在遇到暴力犯罪的緊急情形下,遵照法律程序,合理使用武器。 其三,立法是程序正義的法制基礎?,F行警察開槍規范包括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地方性規定,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層次。下一步,重點在于要把關鍵問題上升為法律,將模糊的規定具體化。如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規定拔槍、舉槍條件,將僅有的開槍前“警告”程序具體化,制定適用“口頭警告”和“鳴槍示警”的具體規則。還有鳴槍示警與開槍的關系,開槍是否為命中人體等都是有待明確的問題。【事件回顧】
臺區一村民委征地補償與當地“執法人 員”發生爭執,后又與到場的民警發生 沖突。當地調查組通報稱,民警在生命 受到威脅之后開槍,一村民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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