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釣魚島事件 二維碼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解讀】 1. 依據國際條約,日本缺乏獲得釣魚島列島主權依據。 甲午中日戰爭后,當時清政府根據與日本政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其所屬諸島嶼割讓給日本,但隨后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規定,日本簽署投降書后應當履行歸還所侵占的中國領土的義務。日本此時就失去了通過國際條約獲得釣魚島列島主權的依據。至于其后美日間私自簽訂的《舊金山和約》,根據“條約相對效力原則”,該條約在權利義務上只能對締約國進行規制。而在涉及中國領土主權的問題上排除了中國政府的參與,當然地對非締約方的中國沒有約束力。 2. 日本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不屬于先占,不能獲得釣魚島列島主權。 日本政府主張“無主地先占說”來支持其對釣魚臺群島主權的合法性。根據國際法,該主張成立的大前提是作為先占客體的釣魚臺群島必須為無主地。國際法院1974年在“關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詢意見中指出:“國家實踐表明:住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會或政治組織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被認為是無主地”。因此,無主地只能是尚未為任何國家占領,或無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且“時際法”中將確認對某塊土地“先占”的標準劃分為兩個階段。17世紀之前,象征性的政府宣示即可構成“先占”,而17世紀之后則必須對某塊土地實施“有效占領”才能被國際社會認作“先占”。中國早在1403年就通過編訂官方性質文獻的方式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納入版圖之中,這在當時就已經構成了對于釣魚島的“先占”。這一點使得日方所謂的1884年日本人登島及其后的設立“國標”變得毫無意義,也決定了日本在釣魚島的官司中注定是輸家。 3. 日本主張主權自然轉移及時效取得均不成立。 時效取得領土是指一國對他國領土進行長期占有之后,在很長時期內利益相關的國家對此都不曾進行抗議和反對,或者曾經有過抗議和反對,但后來都停止了抗議和反對,等于是默認了這個國家對該領土的占有行為,從而由于逐漸符合國際秩序而取得領土的一種方式,而不論其當時最初的占取是處于惡意還是善意。由于時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國領土,因此該制度并不為現代國際法所接受,國際社會也無真正按傳統時效取得原則裁決的國際判例。 國際法主權自然轉移的前提是“和平而穩定”,而且任何占據行為必須對外“公開”。對于主權宣示行為由于時空上的局限性,古時中國除了直接管治外還會采用朝貢制度或定名、立碑等方式。可以說,這種方式更符合和平穩定與公開性的特點。現存于釣魚臺群島上的所謂日方“國標”,也只是1969年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時代的產物。進一步來說,從時效性切入,這種國際法上的領土主權取得方式需要“連續地、不受干擾地”行使國家權力。而中國政府多次對釣魚臺群島重申其領土主權,足以認定日方主張“時效”被打斷。采用武裝船只等阻止爭議當事方登島等行為更談不上和平而穩定。日方的一系列行動并不能取得時效取得的國際法上的法律后果。 【釣魚島事件回放】 日本政府9月11日與所謂“土地所有者”簽訂了購買“尖閣諸島”(即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中三個島的合同。日本政府不顧中國的反對,不顧釣魚島是屬于中國的這一歷史事實,執意“購島”,在中國國內引起強烈反應。 9.11 日本政府與釣魚島所謂“島主”粟原家族簽署“購買”釣魚島合同,購買金額為20.5億日元。 中國海監46船、49船抵釣魚島外圍海域;國防部聲明保留采取相應措施權力。 9.12 日本官房長官稱日本已經辦理完釣魚島“國有化土地登記手續”; 日本外相稱日本政府不會取消“購島”決定。 中國各地相繼有抗議示威活動;各大旅行社全面暫停赴日游業務。 9.13 日本水產廳擬在釣魚島海域增加2艘漁業取締船,加大打擊“非法”捕魚力度。 中國向聯合國提交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點基線坐標表和海圖。 9.14 日方出動大批艦船及飛機“監視”中國漁政船; 日本宣布對釣魚島行使“警察權”,并要求中方停止劃定釣魚島領海基線。 中國海監50、15、26、27船和中國海監51、66船組成的連個維權編隊抵達釣魚島海域巡航。 9.15 美國軍方強調美日安保條約適用于釣魚島。 15日,中方公布釣魚島及部分附屬島嶼坐標; 16日中方決定向聯合國提交東海部分海域大陸架劃界案。 9.17 日本海上保安廳稱將攔截進入釣魚島漁船。 中國千艘漁船抵達釣魚島周邊海域。 9.18 日本出動船艇“監視”中方公務員,日本海上自衛隊出動巡邏機干擾中方海監編隊。 中方12艘公務船同時進入釣魚島毗連區。 9.19 日本海上保安廳調集50艘巡邏艦前往釣魚島海域警戒; 日本自衛隊戰艦已經開始向釣魚島附近海域移動。 日媒稱2艘中國護衛艦出現在釣魚島西北附近海域。 9.21 日本數十名警察登上釣魚島;此前一日,野田堅稱國有化方針,稱雙方最好各讓一步。 中國公布釣魚島海域部分地理實體標準名稱;中方若干公務船保持持續巡航釣魚島附近海域。
地理概況: 釣魚島(亦稱釣魚臺、釣魚臺列島、釣魚臺群島,日本稱之為尖閣群島),位于北緯25°44′至北緯25°56′,東經123°30′至東經124°34′之間,總面積約6.344平方公里。釣魚島列島由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和3塊小島礁即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島組成。其與臺灣島處于同一大陸棚上,全部海床地區水深在200米內,并有大量由長江及黃河沖流入海的堆積物,故屬于我國陸地的自然延伸。但是釣魚臺群島以南約10海里,水深達1000米以上,并形成中日大陸架的自然分界——“中琉界溝”(俗稱“黑水溝”),故釣魚臺群島在地理上與琉球群島沒有關連,并非現屬日本的琉球本土陸地的自然延伸。 釣魚島爭端的由來: 1895年甲午中日戰爭中清政府潰敗后,被迫與日本政府簽訂《馬關條約》。中國將臺灣全島及其所屬諸島嶼割讓給日本。此后,日本據此將釣魚臺群島劃歸日本領土并更名為尖閣群島。 1945年,日本戰敗。根據《開羅宣言》所述“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以及《波茨坦公告》中述“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日本在無條件投降后應將臺灣及其附屬島嶼釣魚臺群島歸還中國。 1951年9月8日,日美在排除中國政府參與的情況下簽訂了《舊金山和約》,將釣魚島連沖繩交由美國托管。因此歷屆中國政府均不承認其合法性。其后在冷戰時期,美國政府在亞洲實行戰略性收縮,1971年6月,美、日兩國正式簽署了《歸還沖繩協定》,將釣魚臺群島劃入歸還區域。同時,考慮到對中國政府態度的變化,謀求與中國改善關系的前提下把釣魚臺群島這個燙手山芋交給日本,以期牽制中國。這既符合當時美國的戰略轉移需要又能在中日關系間埋下一個不穩定因素以避免中日之間走得太近。美政府稱:“美方以為歸還日本者僅為行政權而非主權,美方在管理琉球時,釣魚臺為其之一部分,故同時歸還,但并非表示美政府認定釣魚臺或琉球的主權應屬日本,有關主權的爭議,應由當事國自行處理,美國不擬介入。” 1978年,中日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鄧小平赴日參加締約換文儀式時回答日本記者問時表示釣魚島問題可以放一下,留給子孫后代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