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民四他字第45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皖執他字第11號“關于能否裁定不予執行(2003)貿仲裁字第0138號仲裁裁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據深圳寶升競高環保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后變更為合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容管理局)、香港合升國際有限公司、合肥市進出口公司(后變更為合肥市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及美國Wildcat Mfg. Co.,Inc.之間簽訂的《合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委員會引進美國野貓公司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備及技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作出(2003)貿仲裁字第0138號仲裁裁決后,市容管理局以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為由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裁決。因合同存在涉外和涉港因素,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就該糾紛所作出的裁決屬于我國涉外仲裁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關于涉外仲裁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仲裁庭就本案具體適用法律和有關事實認定無權進行審查,市容管理局提出的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應予以支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第四十條規定:“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的副本,應送給雙方當事人,給予雙方當事人對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提出意見的機會。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鑒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后,專家/鑒定人可以參加開庭,并在仲裁庭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就他們的報告作出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由仲裁庭審定;專家報告和鑒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采納。”該仲裁規則并未要求相關鑒定報告必須經開庭質證,仲裁庭有權對鑒定報告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納。在本案中,仲裁庭將鑒定報告分別送達雙方當事人并要求其提出書面意見的做法既不違反仲裁規則也保證了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市容管理局的此項理由亦不應予以支持。
關于是否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抗辯理由主要是為了維護仲裁程序上的公平和正義,賦予當事人以司法上的救濟權利,而第二款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是為了維護仲裁程序上的公平,而且還擔負著維護國家根本法律秩序的功能。從本案情況來看,有關合同的簽訂與執行并不存在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以致無法為我國法律秩序所容忍的情節。同時,有關設備閑置并非執行相關仲裁裁決產生的結果,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缺乏依據。
綜上,本案相關仲裁裁決應當予以執行。
此復。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