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民四他字第42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粵高法民四他字第18號“關于廣州海事法院拍賣‘新雙運機13’等船舶后價款分配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依照我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三件船舶抵押貸款糾紛案件,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海事糾紛案件。新會區人民法院違反規定受理海事案件顯屬不當,應予糾正。鑒于該院已經審結三案,并進入執行程序,對該三案可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但你院應當向該院明確指出其在受理案件程序上的錯誤。
根據我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地方人民法院為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對屬于被執行人財產的船舶進行扣押、拍賣的,應當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執行,包括對船舶扣押、拍賣以及債權分配,以保護與船舶相關的特殊債權人的利益,新會區人民法院應將三執行案件移送廣州海事法院執行。
廣州海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對船舶價款予以清償。中國銀行新會支行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據新會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確認的債權申請債權登記,參加對船舶價款的清償。鑒于中國銀行新會支行的債權屬于船舶抵押權,且已經向新會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新會區人民法院也已經委托廣州海事法院扣押、拍賣船舶,在中國銀行新會支行沒有申請債權登記的情況下,可將該行依據新會區人民法院三份判決確認的債權,在船舶價款中依照法定的順序予以清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