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出爐 明確擅發廣告等處罰事項 二維碼
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出爐 明確擅發廣告等處罰事項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8日電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近日公布《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規定》提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相關規定查處。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發布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撤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變更;逾期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明確,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報刊出版單位,由其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廣告發布登記;二是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三是配有廣告從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四是具有與廣告發布相適應的場所、設備。 《規定》要求,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使用自有的廣播頻率、電視頻道、報紙、期刊發布廣告。 《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一是廣告發布登記有效期屆滿且廣告發布單位未申請延續的;二是廣告發布單位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三是廣告發布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的;四是廣告發布單位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的;五是廣告發布單位停止從事廣告發布的;六是依法應當注銷廣告發布登記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