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兩部聯合“再診”社區矯正 細化適用前調查評估 二維碼
兩高兩部聯合“再診”社區矯正 細化適用前調查評估來源:正義網 徐盈雁 正義網9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適用、規范運行。這是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之后,“兩高兩部”再一次聯合“會診”社區矯正。《意見》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有哪些亮點?檢察機關如何落實《意見》?9月28日,記者就此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意見》出臺“時間表” 關于《意見》出臺的來龍去脈,這名負責人把一張“時間表”專門介紹給了記者。 2015年4月至7月底,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專項檢察活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進行了通報。“查清了社區服刑人員的基本底數,監督糾正了一批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虛管等問題,立案查辦了一批社區矯正職務犯罪案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機制,有效推動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重心向日常檢察轉移,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檢察機關也發現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有關部門銜接配合工作機制不健全、調查評估規定不明確、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確認難、脫管漏管認定標準不統一、對在逃的社區服刑人員上網追逃程序啟動難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針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2016年以來,“兩高兩部”進行了認真總結梳理,同時啟動了《意見》的起草工作,以期形成合力,從源頭上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8月30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下發《意見》,重點對社區矯正工作中涉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銜接配合的問題作了細化,進一步明晰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責任,確保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適用、規范運行。 細化社區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是一項系統性工作,涉及多個環節,社區矯正適用前的調查評估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的新增環節,《意見》對該環節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這名負責人表示,社區矯正適用前的調查評估制度對于保障非監禁刑罰的準確適用,加強相關部門在社區矯正適用與交付執行活動中的銜接配合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的司法實踐表明,調查評估活動存在啟動程序隨意性較大、期限不明確、社區矯正執行地確定難、檢察機關監督介入難等問題。 為解決這些實際存在的問題,《意見》作出了“四個明確”的具體規定——明確了對罪犯提請假釋的,應當進行調查評估;明確了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決定機關應當核實其居住地;明確了委托調查應附帶的相關材料、委托調查函內容和送達方式、調查評估期限等要求;明確了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征求檢察院意見時,應當附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意見等有關材料。 劍指社區矯正執行中脫管漏管問題 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問題一直困擾社區矯正工作的正常開展,《意見》對此進行了積極回應。 “社區服刑人員漏管發生在社區矯正的交付執行環節,其原因比較復雜,既有相關部門交付接收法律文書、社區服刑人員銜接脫節等履行責任不到位的問題,也有社區服刑人員逃避監管的問題。”這名負責人解釋說。 為解決漏管問題,《意見》作出四個方面的應對措施:一是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有關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的內容作了細化和補充,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交付接收中“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兩種銜接脫節情形的處置措施。二是明確了漏管的概念,統一了對社區服刑人員漏管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漏管之后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應采取的處置措施,以及對社區服刑人員不按時報到導致漏管的處罰責任。四是明確了檢察院對社區矯正交付接收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6種情形,并以此進一步體現了對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交付執行、密切工作銜接配合的具體要求。 “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發生在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環節,其原因主要是社區服刑人員主動脫離監管造成的,由此也可能發現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這名負責人介紹說。 為解決脫管問題,《意見》也提出了五個方面的應對舉措:一是明確了脫管的概念,統一了對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的認定標準。二是明確了發現社區服刑人員脫管之后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等有關部門應采取的處置措施,以及對社區服刑人員脫管的處罰責任。三是明確了檢察院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4種情形,進一步體現了對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具體要求。四是對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完善工作機制、定期情況通報、核對數據、推動網上信息互聯互通提出了要求,強調了對社區服刑人員采用電子定位方式實施監督,應當采用相應技術,防止發生人機分離,提高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五是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檢察院。 對社區矯正收監執行作出補充規定 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收監執行屬于刑罰變更執行的范疇,是實踐中容易滋生腐敗、產生執法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環節,社會普遍關注。 “由于相關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收監執行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解決。”這名負責人介紹,《意見》為此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收監執行的程序,以及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的職責和要求。《意見》對現有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關于對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的內容作了補充規定,重點明確了社區服刑人員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應當本著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其居住地所屬的省(區、市)的看守所、監獄執行刑罰,規范了需要移交的法律文書,解決了異地收監執行需要跨省市押送的難題。 明確了被裁定、決定收監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由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并且明確了收監執行裁定書、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解決了這個長期困擾收監執行活動的老大難問題。 明確了對于被裁定、決定收監但同時又被處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的社區服刑人員,應當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明確了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收監執行活動加強法律監督,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6種情形,并以此進一步體現了對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看守所等在收監執行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要求。 這名負責人特別強調,《意見》以較大篇幅明確了檢察院參與社區矯正、加強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有利于檢察院與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全面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