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六種情形屬終止追究刑責可申請國家賠償 二維碼
兩高明確六種情形屬終止追究刑責可申請國家賠償來源:法制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布《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申請國家賠償。該司法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6種情形之一的,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司法解釋明確,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后,有“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等7種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于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關于造成公民身體傷殘的賠償,司法解釋明確,應當根據司法鑒定人的傷殘等級鑒定確定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并以此確定殘疾賠償金。公民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視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殘疾賠償金幅度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至二十倍;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的殘疾賠償金為平均工資的五倍至十倍;七至十級的殘疾賠償金為平均工資的五倍以下。 司法解釋還規定,醫療費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護理期限應當計算至公民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公民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誤工減少收入的賠償根據受害公民的誤工時間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確定,最高為年平均工資的5倍。(記者 周斌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