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二維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強化信息披露 明確激勵對象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法制網12月18日訊 證監會今日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取代2005年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新《辦法》強化信息披露監管,進一步明確了激勵對象的范圍。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辦法》修訂的總體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根據“寬進嚴管”的監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強監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決定的、市場約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并擬將《辦法》效力層級提升為證監會部門規章。 依據征求意見稿,《辦法》對信息披露作專章規定,強化信息披露監管;進一步完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與不得參與股權激勵的負面清單。對上市公司而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者,不得實施股權激勵。 明確不能成為激勵對象者,這些人員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親屬;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等。 據張曉軍介紹,《辦法》主要內容還包括:深化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賦予公司自治和靈活決策空間,放寬績效考核指標、股票定價機制、預留權益、股權激勵與其他重大事項的間隔期、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強制間隔期等方面要求;基于實踐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相關規定;強化公司內部監督與市場約束,進一步完善股權激勵決策程序、實施程序相關規定,對決策、授予、執行等各環節提出細化要求;加強事后監管,增加公司內部問責機制安排,細化監督處罰的規定,為事后監管執法提供保障。 張曉軍稱,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對于促進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的利益共同體,推動企業建立并不斷完善創新、創業機制,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優化投資者回報能力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據統計,截至2015年10月底,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總共有775家,涉及股權激勵計劃達1077個,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激勵計劃,創新型公司的積極性尤為明顯。(記者 周芬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