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可采取終身監禁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國新聞網8月29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經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如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可采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刑法的這項修改具體為,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此前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同時,修改后的刑法還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
在原刑法中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等幾類貪污數額進行定罪處罰。此次修法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實踐中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等。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據知,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記者 郭金超 蔣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