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改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來源:中國證券網 趙艷云
中國證券網訊 3日晚間,深交所發布關于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的通知。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2.13條修改為: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全文
關于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第2.13條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規范發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2.13條進行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實施細則》第2.13條修改為:
“2.13 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二、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