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詳解新國家安全法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7月1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7月1日表決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就該法作出詳細解讀。
時隔20多年中國制定新國家安全法
中國曾于1993年制定過一部國家安全法,此次立法是中國時隔20多年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鄭淑娜說,隨著國家發展,國家安全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和要求也發生了變化。當前,中國國家安全形勢日益嚴峻,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
1993年中國通過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主要規范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性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原有的國家安全法。
“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統領國家安全各領域的基礎性、全局性、綜合性法律,適應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新形勢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鄭淑娜說,新法以法律形式確立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地位和國家安全的領導體制,為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國家安全定義是否過于廣泛?
新法明確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即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外界有觀察認為,該定義過于廣泛,條款有些含糊,存在被濫用的危險。
鄭淑娜就此指出,“國家安全”一詞,在上世紀中葉被西方大國應用于法律規定,各國對此定義不完全相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任何負責任的政府在維護核心利益時,都會態度堅決、不容爭議、不容妥協、不容干涉。”
鄭淑娜表示,中國制定國家安全法,維護的是中國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中國的核心利益,中國政府在2011年發布的《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中已作過明確闡述,這部法律再次予以重申。
“這個國家安全的定義是明確的,并不比一些國家規定的更加寬泛。”鄭淑娜說。
港澳納入國家安全法符合憲法和基本法規定
國家安全法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鄭淑娜說,對兩個特別行政區和港澳同胞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提出原則要求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
鄭淑娜強調,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澳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鄭淑娜說。
明確維護外層空間等新型領域國家安全任務
新法規定了有關維護外層空間等新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鄭淑娜說,中國一向主張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等新型領域,批準和加入了關于上述新型領域的一些國際公約,并恪盡職守地履行公約義務。
她指出,按照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中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開展科學考察、資源勘探、開發利用,有助于了解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資源,提高對上述領域的科學認知水平,服務于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鄭淑娜說,在此過程中,中國政府有權依法保障自身相關活動、資產和人員的安全。“在國家安全法中對外層空間、深海和極地的國家安全任務作出了原則規定,有利于為相關領域工作提供法律支撐。”(記者 郭金超 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