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認可和執行臺灣民事裁判司法解釋
適度放寬案件受理條件增加救濟途徑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北京6月30日訊 記者李想 見習記者葛曉陽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這兩個司法解釋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1998年以來,最高法就臺灣民事裁判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先后發布了4個司法解釋,有效減輕了兩岸當事人訴累,為兩岸經貿和人員往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認可和執行臺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共23條,與此前有關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的4個司法解釋相比,適度拓寬了可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法院民事判決范圍,擴大了此類案件管轄連結點,適度放寬此類案件的受理條件,更加注重辦案的程序正當性,明確了人民法院程序中的受理優先原則,審查結果的設置更加科學,增加了程序救濟途徑,調整了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等。
認可和執行臺灣仲裁裁決的規定共22條,其特色內容主要在于:擴展了申請認可和執行的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范圍,明確了仲裁優先的原則,規定了認可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審查期限及內部報審程序,明確了不予認可仲裁裁決的理由,規定了在當事人申請認可后在臺灣地區法院又進行的撤銷仲裁裁決程序對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程序的影響,增加了不予認可后的救濟途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