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或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房產稅破技術瓶頸
來源:中國經營報
盡管立法程序還未啟動,但房地產稅征收最大的“技術障礙”似乎已經破除在即。如果不出意外,未來個人對包括房產在內的不動產進行產權、使用權登記時,“納稅人識別號”將成為“前置條件”.
這將徹底改變稅收征管部門無法全面掌握房屋產權信息的現狀。由于房地產稅的基礎——個人房產的產權信息主要掌握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系統,包括決策層、監管層在內,房地產稅一直被認為存在難以逾越的技術瓶頸。
在此之前,通過立法征收房地產稅已經在中央最高決策層形成共識。在立法調研、探討的過程中,“技術瓶頸”的問題也多次被提及。一旦這一核心技術瓶頸得以突破,立法征收的工作節奏,將進入提速的“快車道”.
或成“前置條件”
“總局確實在研究把‘納稅人識別號’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結合,作為登記前置條件的可行性,并和有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識。”2015年1月13日上午,一位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納稅人識別號”正被考慮作為個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前置條件。
所謂“納稅人識別號”,簡稱“稅號”.按照正在征求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未來每個公民可能都將擁有一個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按照立法、修法的審議程序,《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最遲將于2015年年底之前,進入法定審議程序。一旦《稅收征管法》修訂案草案得以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納稅人識別號”將獲得法律地位,繼而進入實施階段,賦予每個公民“納稅人識別號”.
也正因如此,“納稅人識別號”成為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已經基本具備了法理層面的基礎。
正在修訂過程中的《稅收征管法》即提出,納稅人簽訂合同、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
按照國務院的工作進度,《不動產登記條例》已經頒布實施,根據這一條例,所有不動產都將進行統一登記,并頒發、換發不動產權證。
“所謂前置條件,即是在不動產登記的過程中,不提交納稅人識別號,即不予進行不動產登記,當然這是最為理想的情況。”前述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稱。
目前,作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正在制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實施細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技術規程、標準規范等,這些具體技術規范規程將直接決定中國內地范圍以內的不動產登記、頒發、換領程序。
產權信息之難
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此后,房地產稅取代房產稅試點,成為全國人大預工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重點所在。
然而,盡管在法理等層面多有爭議,但真正困擾包括財政部、國稅總局在內的主管部門的問題,卻是“如何獲得、共享房產產權信息”的技術性問題。如果稅收征管部門不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房產產權信息,房地產稅的征收,在技術上就難以實現。
目前,房屋產權登記信息主要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這一產權信息登記系統由住建系統垂直掌握,按照目前的政府政務信息共享框架,系統內房屋產權信息并未與稅收征管部門實現實時共享。
“現有房地產稅負主要集中在交易環節,即二手房交易的營業稅,契稅等。針對這些稅種的征收,稅收征管部門和住建職能部門采用的是‘先稅后證’的行政方式,也就是持稅務部門的完稅證明,由住建系統辦理產權登記,所以,原有制度框架下,是沒有房屋產權信息的共享機制或者方式的,房地產稅是持有環節稅,不掌握這些信息就無法真正征收。”中國房地產研究所首席研究員霍域寧表示。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多位稅務系統人士表示,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構建和實施過程中,國稅總局方面表現出了“一定的興趣”.國稅總局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牽頭部門——國土資源部在一定層面上進行了非正式的詢問和溝通,對不動產登記的流程、規程,不動產權證的頒發、換領的程序、規定進行了解。
在此過程中,國家稅務總局也開始考慮將“納稅人識別號”接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權證頒發、換領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識。在此共識的基礎上,“不動產登記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被寫入了《稅收征管法》征求意見稿。
破除技術瓶頸
“如果在《稅收征管法》修訂之后,納稅人識別號成為了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前置條件,那么就意味著,不提交這個唯一編號,房屋產權就無法辦理登記,也無法辦理換發不動產權證,從而無法獲得法定的財產權,這實際上是上了兩道強制性的‘鎖’。”霍域寧說。
記者了解到,按照目前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制度設計,不動產登記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記”,二是“頒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設想,房屋產權人在申請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時,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與此相同,在辦理“房產證”換發“不動產權證”的過程中,也須提交“納稅人識別號”方能辦理有關換發手續。
前述稅務系統的權威人士認為,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這個制度設計,實際上解決了房地產稅征收的技術瓶頸。這實際上使“納稅人識別號”包括了納稅人的房屋產權信息,而“納稅人識別號”由稅收征管部門掌握。“所以,通過”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征管系統的有關部門就掌握了房屋產權信息,從而獲得了征收房地產稅的基礎。”他說。
此外,房地產稅征收的另外一個技術難題在于存量房產的稅收征收問題,由于這些房產年代久遠,其產權信息未能信息化,即便實現了共享機制,這部分房產的房地產稅征收問題,也存在障礙。
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的要求,所有不動產將頒發、換發不動產權證,通過將原有房產證換發為不動產權證的環節,存量房產未被信息化的產權信息,也將實現信息化,從而使對其征收房地產稅變為可能。
“所以,現在就要看納稅人識別號這項工作推進的工作進度是什么節奏,從現在的情況看,這項工作會作為重點工作去推進,而且企業機構本身就有稅務登記號,個人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編碼,現在所需要的,就是把這些已經存在的編碼統一化、唯一化,這個工作做完,房地產稅征收就不存在什么技術瓶頸了。”霍域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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