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出臺規定 禁止協會借行政資源牟利
來源: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11月23日電 近日,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出臺《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從健全民主機制、規范商業行為、實行信息公開、加強財務管理、強化審計和執法監督等方面,對社會組織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方面,《意見》指出,社會組織要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探索實行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輪值制。社會組織要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協會、商會、基金會等,有的與行政管理部門關系密切,有的直接“脫胎”于行政管理部門,背靠“行政資源”這棵大樹,這些社會組織名為“社會”,實則“官味”十足。憑借主管部門影響力,部分社會組織開展各種有償服務、有償活動、有償評比等。對此,意見提出,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近年來,社會組織運行的透明度頗受公眾關注。圍繞信息公開,《意見》指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臺,為社會組織發布信息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針對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意見》指出,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不得將收入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
在強化社會組織審計和執法監督方面,《意見》強調,對社會組織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審計監督。對社會組織依法獲取的其他收入,通過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于違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幫助社會組織做假賬、假報表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要通報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來源: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11月23日電 近日,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出臺《關于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從健全民主機制、規范商業行為、實行信息公開、加強財務管理、強化審計和執法監督等方面,對社會組織相關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方面,《意見》指出,社會組織要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探索實行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輪值制。社會組織要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由于歷史原因,一些協會、商會、基金會等,有的與行政管理部門關系密切,有的直接“脫胎”于行政管理部門,背靠“行政資源”這棵大樹,這些社會組織名為“社會”,實則“官味”十足。憑借主管部門影響力,部分社會組織開展各種有償服務、有償活動、有償評比等。對此,意見提出,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近年來,社會組織運行的透明度頗受公眾關注。圍繞信息公開,《意見》指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臺,為社會組織發布信息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針對社會組織財務管理問題,《意見》指出,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不得將收入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
在強化社會組織審計和執法監督方面,《意見》強調,對社會組織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審計監督。對社會組織依法獲取的其他收入,通過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對于違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幫助社會組織做假賬、假報表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要通報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并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