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報審理網絡民事侵權糾紛司法解釋 二維碼
法制網北京10月9日訊 記者周斌 劉子陽 明確非法刪帖網絡水軍責任承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刪帖、網絡水軍等互聯網灰色產業的責任承擔問題。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侵權人可直接起訴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報的審理網絡民事侵權糾紛司法解釋明確,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 針對可能出現的起訴難問題,司法解釋規定,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 司法解釋堅持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則,合理確定管轄法院,規定: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7因素判斷網站是否明知故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報的審理網絡民事侵權糾紛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將綜合考慮“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等7個方面因素,認定網站是否“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進而認定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這7方面因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解釋說,目前,互聯網行業已經進入了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認定“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認定的標準過嚴,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可能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自我審查過嚴,經營負擔加大,進而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不利于互聯網的發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標準過寬,則會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