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發布《環境監察稽查辦法》
環境執法有了“緊箍咒”
來源:人民網
9月23日,環境保護部向媒體通報《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相關內容,要求環保部門不斷加大環境監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實規范環境執法行為。這份自查自糾的文件出臺的背景如何?究竟能發揮什么樣的效用?
環境執法急需規范
2014年上半年,我國地表水監測的962個國控斷面中,劣V類水質斷面比例高達10.7%;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的161個城市中僅9個城市空氣質量達標。
“嚴峻的環境形勢,客觀要求環保部門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可是目前,環境執法不規范的問題比較普遍。”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說,現有執法狀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內部的規范化管理。
以2012年為例,通過對20008份環境執法檔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業的現場驗證,發現42.6%的《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存在記錄不規范問題,18.7%的記錄與企業污染源現場的歷史守法狀態不符,49.9%的行政處罰案卷調查取證材料存在證據不完整、不規范問題。
環境稽查廣受歡迎
環境監察稽查,是指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監察稽查辦法》開展環境監察工作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作為從事環境現場執法的唯一隊伍,環境監察人員的履職情況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鄒首民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方面授予環保部門更多的監管權力,另一方面也規定了嚴厲的行政問責措施,環境監察隊伍的追責壓力空前巨大。
河北秦皇島昌黎縣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于林輝表示,稽查工作在秦皇島試點幾年,基層普遍非常歡迎,因為上級稽查往往是基層借力解決問題的好時機。
通過內部稽查,還能及時發現和糾正環境監察人員日常工作中潛在的違法違紀苗頭,有效遏制現場執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風,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責的幾率。環境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表示:“規范環保執法人員的行為,使其盡責,避免造成嚴重后果,實際上也是對他們的一種保護。”
稽查辦法賞罰分明
鄒首民說,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存在以下3種突出的執法難題:一是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監管難”;二是隱蔽性環境違法行為“發現難”、“取證難”;三是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災害發生時,在第一時間減免次生環境災害困難重重。
于林輝說,基層環境監察人員要想正確履職,除了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和執法技能外,還必須想很多點子。
為鼓勵執法,《環境監察稽查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對存在5種克服困難、依法履職、程序規范、表現突出情形的,由實施稽查的環保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另一方面,對執法不規范、履職不到位、違法亂紀的15種行為,分別規定了懲罰性措施,從責令其限期改正到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鼓勵執法人員更好履職,規范執法,這個文件的出臺很有意義。但是要做到自己管自己,必須撕開臉面才行。”王燦發表示,內部稽查如何做到切實有效,考驗的是環保部門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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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公布上半年案件情況
環境保護部近日向媒體通報今年上半年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及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況。今年上半年,全國共處罰環境違法案件19289件,處罰金額74325.1萬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累計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
從處罰情況看,違反環評及“三同時”制度仍是最主要的違法行為,占案件總量的51.57%。向公安機關移交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違法行為主要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3倍以上,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等3種情形。(記者 孫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