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新修改
可訴條件取消“具體行政行為”限制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北京8月25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將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對“具體行政行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行政行為”。
去年12月舉行的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地方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部門、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征求意見。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律師界、企業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召開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法制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到北京、浙江、江蘇、吉林等地進行專題調研,各方面普遍認為,草案認真總結多年來的行政審判經驗,著力解決“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以及完善管轄、訴訟參與人、訴訟程序等方面進行了修改,總體贊成草案的修改內容,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并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交換意見,共同研究。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立法中用“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針對的是“抽象行政行為”,主要考慮是限定可訴范圍。審議修改過程中,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專家學者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對可訴范圍已作了明確列舉,哪些案件應當受理,哪些案件不受理,界限是清楚的,可以根據實踐的發展不再從概念上作出區分,建議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采納了這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