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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8月26日訊記者王芳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工作情況。
《規定》中明確指出,將對“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等六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進行調查核實。
減刑、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體現,對于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個別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現象,比如廣東省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等,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和強烈反響,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制尊嚴和司法公信力。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介紹說,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近日制定下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新職責予以明確和規范,同時針對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的新變化,對檢察監督工作相應作出調整和明確。
據了解,《規定》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案件逐案進行審查,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審查范圍包括減刑、假釋案件法律文書和有關案件材料。
二是要求檢察機關對六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進行調查核實。這六類案件包括: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時間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收到控告、舉報的;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調查核實方式主要有:調閱復制有關材料、重新組織診斷鑒別、進行文證鑒定、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以及派員列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評審會議。
三是首次規范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減刑、假釋案件法庭的職責任務。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并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異議的案件,應當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求執行機關代表出示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向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及證人提問并發表意見。
四是強調檢察機關發現不當減刑、假釋案件要堅決予以糾正。發現執行機關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依法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將檢察意見書副本抄送執行機關;發現法庭審理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庭審后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發現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五是要求嚴懲減刑、假釋中的司法腐敗行為。檢察機關收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并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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