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對著作權法進行修改
來源:法制網
國務院法制辦6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并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
送審稿將現行著作權法的六章六十一條修訂為八章,九十條。
增加“實用藝術作品”
為解決實踐中著作權的確定性問題,送審稿對著作權保護的權利客體、權利內容、權利歸屬和權利保護期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送審稿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關于作品的定義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更名為“視聽作品”,取消相關權客體“錄像制品”的規定;增加“實用藝術作品”,賦予其二十五年的保護期;將“計算機軟件”修改為“計算機程序”,以文字作品保護計算機文檔。
送審稿對權利內容進行了重新整合,簡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項,但其權能沒有減少,且略有增加,從實踐出發重新界定權利的邊界。
主要修改有: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七項權利重新整合為十三項,取消修改權、放映權、攝制權、匯編權等四項權利,其權能分別由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權、改編權和復制權涵蓋;增加追續權(送審稿中未出現追續權字樣),同時考慮到其本質屬于報酬請求權,有別于著作權的基本權利,因此單列條款規定;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于非交互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絡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于交互式傳播作品;相關權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其對視聽表演的獲酬權,增加錄音制作者對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錄音制品的獲酬權 ,將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修改為“許可權”等。
送審稿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修改有:將現行著作權法關于視聽作品的權利法定歸屬制片者調整為當事人約定優先,同時增加了視聽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機制;確立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定情形規定了相對方的權利;為解決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載體的特定情況下,原件的滅失將影響著作權行使的問題,增加關于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
根據國內相關團體的要求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送審稿將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修改為作者終身及死后五十年。
增加著作權相關權登記的規定
送審稿保持保護著作權人權利與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學、合理、規范的著作權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改變當前我國一方面著作權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尊重、另一方面使用者無法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海量作品授權的困境,是本次修法的重點內容。
主要修改有:增加關于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的規定,為降低版權交易風險、避免權屬爭議提供制度保障。
為有效解決著作權交易過程中“一權二賣”的問題,切實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增加關于專有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締約過程中權利登記的規定,確保著作權交易安全。
根據相關國際公約和社會各界意見,將現行著作權法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進行調整,保留教科書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將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兩項法定許可合并為一項,取消錄音法定許可。同時明確規定法定許可的適用條件以及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為適應數字網絡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并提存使用費后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為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既最大限度地保護數量最大但自身卻又“無維權意識、無立法話語權、無維權能力”的廣大著作權人權利,又破解使用者“愿意遵守法律、愿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作品授權、愿意承擔付酬義務”但又不可能從“分布廣、數量大”的權利人手中獲得海量作品授權的困境,送審稿優化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設計,強化了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
提高法定賠償數額
著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范侵權行為是本次修法的重點內容之一。
送審稿將民事侵權情形由現行著作權法的列舉式修改為概括式,擴大了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范圍。
為明確實踐中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絡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將現行著作權法關于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即允許權利人在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以及一百萬元以下的數額之中進行選擇。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數額、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當增加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