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律師】李武平成功為洪某敲詐勒索案提供辯護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 2012)美刑初字第XXX號
公訴機關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
被告人房某
被告人陳某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洪某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容某
被告人林某
被告人卓某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以美檢公刑訴[2 012] 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房某、陳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于2 0 1 2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XX月XX日轉為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XX、何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房某、陳某、容某、林某、卓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洪某及其辯護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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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房某、陳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以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海口市
美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關于被告人周某、洪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該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鄭某、房某、陳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房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同時,鑒于被告人鄭某、房某、陳某、周某、洪某、容某、林某、卓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容某、林某、卓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 0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曰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房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洪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1 X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
內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容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林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八、被告人卓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乏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容某、林某、卓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 0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房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三、被告人陳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霸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四、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五、被告人洪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X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
內交付本院。)
六、被告人容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七、被告人林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八、被告人卓某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 0 0 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乏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內交付本院。)
九、繳獲的砍刀4把、仿真手槍1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牌號為XX寶馬牌小轎車1輛與本案無關,予以發還所有人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魏海英
代理審判員 陽力平
人民陪審員 李運全
二o -二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