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為王某盜竊罪案辯護 二維碼
![]() 【海南海口刑事律師】李武平成功為王某盜竊罪案辯護 【案情簡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盜竊罪一案,其親屬聘請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武平為其提供辯護,李武平律師提出的王某認罪態度良好的辯護意見得到法庭采納。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 0XX)海中法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字[20XX]第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盜竊罪,于2 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李武平、被告人郭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現金人民幣約xx萬元、鉆石戒指一枚、24K黃金項鏈一條(均未估價)等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實施盜竊的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郭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被告人郭某主動中途停止實施盜竊行為,可依法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郭某分得的贓款數額有誤,應予糾正。 綜上,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尚未追回的贓款、贓物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