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 二維碼
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 據法制日報訊,將于2014年3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不僅明確了控煙原則,還將禁止吸煙的場所擴大 原標題:新修訂的深圳控煙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經營管理者拒不改正最高罰10萬 法制日報訊 記者游春亮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備受各界關注、被稱為史上最嚴控煙條例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經多次審議、修改后通過,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此次修訂后的條例共7個章節,包括控煙場所、控煙措施、監督管理等內容。該條例針對原條例內容和形式不足、執法效果不佳等問題進行了全面補充和修正,并制定了很多創設性的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控煙工作原則,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加強了政府的組織領導和責任,將控煙工作納入城市發展規劃,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并創新規定了控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履行審議工作方案、協調解決問題、督查工作開展情況等職責。 同時,新修訂的條例將禁止吸煙的場所擴大為所有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和部分室外場所,是目前國內城市立法對禁煙場所最全面的規定。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了有過渡期的限制吸煙場所,酒吧、歌舞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和茶藝館、按摩、洗浴等休閑服務場所在2016年12月31日前被列為限制吸煙場所,期滿后上述場所將全面禁煙。 在聽證階段,如何執行和監管成為討論和關注的焦點問題。新修訂的條例將原來由衛生部門一家執法調整為以衛生部門為主,交通運輸、民航及鐵路管理部門、文體旅游、市場監督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城管等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執法模式,充分調動場所主管部門的執法力量。 據了解,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曾因禁煙10多年卻從未開出一張罰單而飽受爭議。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加大了法律責任,同時體現以勸阻、教育為主的執法理念。對違反條例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改正的機會,個人拒不改正的按情節輕重處以50元、200元、500元的階梯式處罰,經營管理者拒不改正的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在提高執法可操作性的同時兼顧法律的阻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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