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將從嚴第三方平臺承擔先行賠付義務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王曉雁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面對食品安全事件多發的嚴峻形勢,承載著國人期望的“最嚴食品安全法”之修改雛形出爐———自今年5月國務院將食品安全法修訂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計劃,今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 記者看到,與共計104條的現行食品安全法相比,送審稿增加至134條,調整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強化了地方政府和企業主體各方的責任,確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原則,并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其中,此前呼吁廣泛的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以及建立全國性的統一食品安全信息平臺等多個意見,均在送審稿中得以確立。 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 現行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市場從業人員的要求,僅僅是要“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毫無疑問,寬松的食品市場準入制度,與“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并不匹配。要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首先就應該提高食品市場從業人員準入的門檻。 送審稿第35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而且食品生產經營者須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制度,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嚴管保健食品和嬰幼兒奶粉 對于保健食品,送審稿第56條規定,對在我國首次上市新品種、使用新原料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注冊管理,對其他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實行備案管理;而且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上必須要載明“本產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字樣。 對于嬰幼兒配方食品,送審稿新增第57條,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應當將生產原料、產品配方及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 網絡食品交易平臺先行賠付 現行食品安全法中,并無涉及利用互聯網進行食品交易的相關篇章,顯然已無法應對如今迅猛發展的電子商務模式。 為此,送審稿新增第59條,對食品網絡交易監管進行規定。記者發現,其中具體條款,與近日剛剛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中規定的“網購商品有問題、平臺先行賠付”基本相符。送審稿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并須查驗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實行實名登記,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企業須投保安全責任強制險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是之前圍繞食品安全法修改,業界呼聲較高的熱點之一。 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送審稿在第65條中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 送審稿要求,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建立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制度 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送審稿創新監管機制方式,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原則,并在第91條中,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督管理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程度,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頻次等。 送審稿還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統一食品安全信息平臺,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本報北京10月2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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