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 匯發[2005]6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簡化部分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審核憑證
(一)取消企業進口預付貨款項下付匯須提供預付貨款保函的規定,企業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合同以及形式發票等相關單證在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有關付匯手續。
(二)取消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登記證明以及貨到付款項下進口提單作為貿易進口付匯審核憑證的規定,企業在銀行辦理相關付匯手續時無需提供上述單證。
二、簡化“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管理
(一)對于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名錄”時,無需再次提供進出口經營權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及技術監督局代碼證書等資料,可直接憑《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企業留存聯(第三聯)和進口單位名錄登記申請書辦理。
(二)取消工商營業執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企業不得登記進入“名錄”的規定。
(三)取消連續兩年無進口業務發生的企業從“名錄”中刪除的規定。
三、取消“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進口付匯備案管理,簡化有關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
(一)取消“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可以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的“網上交單”功能,將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提交到付匯銀行;或由付匯企業持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憑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合同、商業發票以及委托代理協議直接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銀行審核有關單證的真實性后,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核查、核注以及結案操作。
(二)企業憑“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核銷業務的,無需向外匯局提供進口許可證或自動進口登記證明以及免稅證明等批準文件。
外匯局辦理核銷手續時,需審核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合同、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辦理備案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委托代理協議,并使用“超級金融IC卡”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核查、核注以及結案操作。
四、放寬“異地付匯”進口付匯備案管理
(一)取消異地付匯項下企業在付匯地沒有分支機構、沒有工程項目貸款或沒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不得辦理異地開證、付匯的規定。
企業辦理異地開證、付匯時,須憑加蓋企業公章的備案申請函、進口合同、代理協議(委托代理項下須提供)以及不同結算方式項下外匯局規定的相關單證,到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類別為“異地付匯”的進口付匯備案手續。企業付匯所在地銀行憑進口付匯備案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及售付匯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單證辦理異地付匯業務,如為貨到付款項下付匯,還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核查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真實性,并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予以核注、結案。
(二)對異地付匯項下企業所在地外匯局開具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取消由企業付匯所在地外匯局進行電話核對真實性并蓋章確認的程序,企業可以直接到付匯地銀行辦理有關開證、付匯手續。
五、不在“名錄”和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企業不適用本通知第一、三、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不適用于保稅區等特殊經濟區域,保稅區等海關封閉監管區域內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按規定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時,適用本通知規定。
七、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200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