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的基本規范 二維碼
定義: 進口信用證是指我行(開證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受益人(國外出口商)開具的,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憑議付行/寄單行寄來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按照信用證條款對外付款的書面承諾。 信用證是比較完善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由于銀行信用的介入,為出口商安全收款、進口商憑合格的單據提貨提供了保障。 開證條件: 1 、申請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和單位,在我行開立本幣或外幣帳戶,財務、經營狀況正常,資信良好,與我行保持穩定的結算業務往來并獲得我行給予的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2 、企業經營的進口商品是在批準經營的范圍之內; 3 、進出口雙方選擇以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 4 、系“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在冊企業; 5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及其他形式的擔保,對于資信良好的優質客戶,可免收保證金。 開證手續: 在提出進口開證申請時,企業除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所需的材料以外,還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 1 、進口合同、代理協議(如有) 、進口批件、代理協議、進口付匯核銷單等有關文件,如需要應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 2 、填寫我行提供的《進口開證申請書》和《開證申請人聲明與保證》,繕打信用證條款,加蓋公司公章及財務預留印鑒章并經有權簽字人簽字后提交給我行。 信用證付款: 按照國際慣例,我行作為開證行應在收到單據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外辦理付款、承兌。因此,企業在收到我行的到單通知書后,應立即審單,如果單據無誤,請在我行到單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內向我行承付或承兌。 正凱編輯:cheny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