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委托理財實為企業間拆借資金或非法集資“影子銀行”缺監管淪為犯罪工具 二維碼
□本報記者袁定波 近年來,隨著金融衍生產品陸續推出,信托、委托理財等金融案件類金融糾紛不斷涌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近日針對人民法院審理商事案件指出,法院要通過依法穩妥審理信托、委托理財等“影子銀行”類金融案件,有效防范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 《法制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司法實踐中,“影子銀行”類金融案件絕對數量不大,增長幅度不高。“但在實踐中,數以萬億計的資金是以委托理財或委托投資等形式存在,金融案件有井噴的隱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羊琴介紹說。 產品風險提示不盡到位 涉及“影子銀行”的金融類案件中,委托理財、信托類糾紛較為典型和常見。 羊琴分析說,以深圳、廣州兩個收案數較多的法院為例,連續3年以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立案的案件均不超過20件,但在金融類委托合同甚至是代持股或隱名投資糾紛中,常常涉及與委托理財合同有關的問題。盡管此類案件絕對數不多,但因相關業務缺乏監管,各方當事人對有關合同文本的理解懸殊,甚至質疑相關業務的合法性,法律適用爭議較大。 “目前,金融類委托理財市場正面臨法律缺失、監管缺位等問題,導致市場主體良莠不齊,引發不少訴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崔立斌說,從案件標的額來看,有顯著增長趨勢,幾十萬元標的額案件屢見不鮮,上百萬元也并不少見。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姜海清介紹說,此類案件大多因理財產品發生虧損而引發,有的則反映出名為委托理財,實為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或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特點。“投資者對理財產品風險認識程度不夠,未仔細了解產品內容便輕易簽名購買。在訴訟中大多指責金融機構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夸大收益,回避風險,口頭承諾與合同不符等,但較難舉證。” “吸收客戶時虛假宣傳、隱瞞風險。過分強調盈利前景,缺少風險提示。這是實踐中引發委托理財等‘影子銀行’類糾紛發生的一大原因。”崔立斌說。 羊琴認為,法律規定不明,對“影子銀行”缺乏有效監管等多方面因素導致糾紛發生。由于對于受托人的資質、資金的用途、傭金的收取等既沒有相應的監管主體,更沒有監管措施,導致許多“影子銀行”業務處于無政府狀態,容易為不法分子利用,淪為違法犯罪的工具。 加強監管杜絕虛假宣傳 對于“影子銀行”案件折射出來的問題,崔立斌建議,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部門應通過立法作出明確,規范職責,加大非法經營的查處力度,杜絕虛假宣傳,促使各類交易主體規范運作,減少法律真空地帶。對于沒有資質的非金融機構違規操作、非法理財的情況,也要規定相應查處部門,使管理無縫隙。 姜海清也提出,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監管,從產品設計、審批、備案、銷售等各環節對金融機構嚴格規范管理;金融機構應當規范自身行為,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力,不向不合適的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 “同時,金融機構也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的風險提示,要求以清晰的文字說明形式進行明示,不能以暗示或容易引起歧義的方式替代。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應全面反映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在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加強投資者教育,使得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強化風險防范意識,不可盲目投資。”姜海清說。 羊琴提醒,實踐中,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過高的利息或保底條款,法院一般也不予保護,因此對于約定過高利潤的理財產品,要全面評估風險,以保障資金安全。 本報北京10月2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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