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承擔責任引熱議 網絡經營者應實名認證 二維碼
![]() □ 漫畫/高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 □本報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或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等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柜臺租賃期滿或者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的,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或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引入網絡經營者實名認證制度,以規范網絡交易行為。 要保障互聯網產業發展 “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銷售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我認為還是要慎重。”周天鴻委員說,淘寶網上有將近600萬賣家,網絡交易平臺很難對其進行直接監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會影響到互聯網產業的發展。 董中原委員則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知道”修改為“明知”。理由是:正常理解“知道”,包括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如果這里包括應當知道,網絡交易平臺的責任過大,對于電子商務發展不利。所以,應當明確表述為“明知”,這也是為了防止產生立法歧義。 可與展銷會等分開規定 杜黎明委員建議,在法律條文中對展銷會、租賃柜臺與網絡交易平臺分開表述。因為展銷會、租賃柜臺和網絡交易平臺存在很大的不同。 “這次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加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內容,是很大的進步。”杜黎明說,但是把它放在展銷會、租賃柜臺這一條款中,是把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放在同一條款中規定,不夠突出也不夠順暢。在網絡交易迅猛發展的情況下應單列一款或者一條加以規定。 實名認證區分責任承擔 莫文秀委員說,從實際情況看,網絡交易同實體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點,通常網絡平臺交易數量巨大,消費者在選擇網絡平臺購物時,對風險的預判也與實體交易不同。如果規定與實體交易同等責任極有可能遏制網絡交易的發展。 莫文秀建議結合交易實際情況,要求網絡平臺提供者引入網絡經營者實名認證制度,并以實名認證為標準,對網絡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承擔進行區分。 正凱編輯:chenyun |